科创板(试行规定)、主板、创业板上市核心条件对比

作者:陈相瑜 吴霖

观点

2019年1月30日,证监会发布了科创板注册制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科创板及注册制试点,将成为中国资本市场改革的“试验田”。下表从审核制度、审核程序、盈利要求、信息披露等9个方面逐一对科创版(试行规定)、主板、创业板上市条件进行梳理,厘清三种上市条件关系和彼此边界,为科创板实施后顺利施行做好战略准备。

 


科创板(试行规定)

主板/中小板

创业板

审核制度

注册制

核准制

核准制

审核程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核准

交易场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盈利要求

对盈利无限制,参考联交所规定对市值有要求

(一)3年盈利,3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3000万;(二)3年现金流不少于5000万或3年营业收入累计不少于3亿;(三)无形资产占净资产比例不高于20%

(一)2年盈利,2年累计净利润不少于1000万;或最近1年盈利,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

主营业务

(一)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二)不得存在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

(一)最近3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二)不得存在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

(一)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二)不得存在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

董监高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如下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忠实、勤勉,且不得有如下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信息披露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发行人均应当予以披露。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简明易懂,语言应当浅白平实,以便投资者阅读、理解

及时、公平,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锁定期

未盈利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60个月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36个月,董监高12个月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36个月,董监高12个月

成长性与创新能力

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

无限制

“两高五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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