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民会议纪要系列解读十:职业放贷人的法律责任浅析

作者:周超超

观点

摘要:对于职业放贷人的名词是新出现的一个概念,它是为了规整民间借贷的社会秩序,清除民间借贷中不良之风而产生的,从最开始对职业放贷人附加普通法律责任,到后期严厉打击职业放贷人“套路贷”的犯罪行为,再到现在打击职业放贷人高利放贷的犯罪行为,且目前《九民纪要》的规定普通放贷行为也会被认定为无效行为,可以看到国家为维护社会和谐,为维护金融秩序稳定,对以民间借贷为业的行为做出了强有力的打击,并且可以期待将会起到可观的效果。

2019年11月14日,《全国法院民商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正式发布。结合近几年来浙江省对职业放贷人的认定规定以及相关民间借贷案例的办案经历,对《九民纪要》的该规定进行简要的法律分析。

一、职业放贷人的定义和确定名录的相关法律规定

近几年,各法院办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为了遏制民间借贷案件的上升趋势,《九民纪要》第53条明确了职业放贷人的定义,即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是职业放贷人以及2018年11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民间借贷协同治理工作也进行了专题研究,并作出了相关会议纪要,确定人民法院要根据同一原告或关联原告在一段时间内所涉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利率、合同格式化程度等特征,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一般符合下列条件的放贷人应当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1、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2、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3、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4、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案件数达到第1、2项规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1)借条为统一格式的;(2)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3)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4)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5)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在浙江省的会议纪要做出后,当地各地法院即开始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其并非从会议纪要次日开始计算案件数量,而是从会议纪要作出日开始往后倒推在法院的在办案子数量和金额是否构成职业放贷人的条件,如果构成则纳入名录。被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的人,将会被法院、公安、检察院重点关注及管理。

二、职业放贷人的普通法律责任

随着职业放贷人名录的确定,对于职业放贷人存在怎样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也随之出台,起初出现职业放贷人及相关法律规定,是为了遏制民间借贷的高发性,因此对于职业放贷人的法律风险存在如下风险:

一)对于职业放贷人的诉讼案件严格处理

自职业放贷人名录出台后,笔者在办理民间借贷案件时,明显感觉到,对于疑似职业放贷人作为原告的民间借贷案件,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严格审理案件的基本情况,尽最大可能让双方当事人均出面进行调查,且充分让原被告进行陈述,举证、辩论尽量让被告的陈述充分呈现在原告面前,也对原告进行一个法律法规的解释,以及有可能涉嫌犯罪的明确提醒,同时,承办法官也尽量促成调解,让借贷双方的损失获益达到一定的平衡。

二)对于职业放贷人放贷行为的规范和威慑

职业放贷人名录的确定也会发送给职业放贷人本人,提醒及警告职业放贷人今后在民间借贷行为上须自律,也会公布于法院的官网及公众号等公共场所,提醒其他公民对于职业放贷人须警惕,与此同时,也会将职业放贷人名录向公安、检察院进行汇报,给公安、检察院在办刑事案件一个参考和监督。主要目的在于树立法院的权威,震慑职业放贷人放贷行为,以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性。

三)明确规定职业放贷人的收入须征收税费

2019年6月20日,为贯彻落实从严规制职业放贷人的诉讼行为,落实税收征管,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对职业放贷人征收税费的会议纪要》,规定对涉及职业放贷人名录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民间借贷案件,本金与利息已经执行到位的,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通报,由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征收税费的范围为职业放贷人通过执行程序获得给付的利息收入。

三、职业放贷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在职业放贷人相关的法律规定作出后,虽然有效的遏制了一些放贷人的案件,各法院的民间借贷案件存在减少的趋势,但是对于特别有效的遏制是存疑的,关键在于目前民间借贷的形式畸形化,很多借贷行为披着民间借贷的外衣,但实质上实施着“套路贷”、“高利贷”的行为,对于这种“高效益”的放贷并非通过民事或者行政严格手段就可以有效遏制的。

一)职业放贷人中“套路贷”行为的刑事责任

为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2018年3月18 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以及2019年7月2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相关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上述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明确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低息等为诱饵,通过收取“砍头息”、“保证金”、“调查费”等费用,虚增借条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认定违约等形式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套路贷”。在这些规定的出台,对职业放贷人起到了一定的警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从而不敢通过诉讼手段进行催讨债务,同时,各级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严格审查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情况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性,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加强对民间借贷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

对于规定出台之前的“套路贷”放贷行为,公安机关也进行了严厉的排查,一旦发现涉嫌“套路贷”行为,即进行立案侦查,对于存在“套路贷”的行为人根据其具体的犯罪行为确定了涉嫌的犯罪罪名,一般被判处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较多,说明套路贷的本身行为就是涉嫌犯罪的,而非因为规定的出台才涉嫌犯罪。

在2018年年初开始打击“套路贷”行为到现如今,浙江省已经抓获了大批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实施“套路贷”行为的犯罪团伙,很多职业放贷团伙还涉及其他犯罪,甚至还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对与民间借贷有关的刑事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是强有力的,对降低民间借贷案件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对相关的刑事犯罪活动的打击也是强有力,打击面也是广泛的,不仅打击了现实生活中面对面的“套路贷”行为,也打击了网络平台上的“套路贷”的行为。而通过核对,我们发现因“套路贷“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中,很多就是被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的,因此,职业放贷人的确定是必要的,可以起到一定的犯罪行为监督规范。

二)职业放贷人中高利贷行为的刑事责任

在“套路贷”行为被列为刑事犯罪行为初期,对于被问到高利贷是否入刑,我们认为是不构成犯罪的,因为“套路贷”的犯罪行为,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增借条金额,制造银行流水虚构债权债务的行为,而高利贷其借款的本金是不虚高的,但是其收取的利息是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的,“套路贷”行为的主观恶性较高利贷高,“套路贷”手段较高利贷的手段恶。在打击“套路贷”行为的同时,也约束了高利贷,因为在“套路贷”的相关法律规定中,明确规定了暴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或心理强制等“软暴力”,首次出现的“软暴力”让高利贷放贷人感受到了司法的严格性,刑事犯罪的近距离性,在催讨债务时,高利放贷人亦不敢使用暴力或者软暴力手段,从而降低其放贷数量。

然而,为了严惩非法放贷的犯罪活动,维护国家的金融市场与社会秩序,防范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犯罪活动,2019年10月21日以后,高利贷开始入刑,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定罪。经常性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并且《意见》明确规定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的行为,个人放贷金额累计200万以上,单位1000万以上,或者个人违法所得累计8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累计400万元以上,或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50人以上,单位累计150人以上的,或造成借款人或近亲属自杀、死亡或精神失常等严重火锅的,即构成情节严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值得指出的该《意见》明确规定了本《意见》不存在过往溯及力,对于本《意见》之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并不直接定罪。

笔者认为,该意见的规定,制定机关明确了非法放贷行为的追求高利的行为,因为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高利息,并且又存在经常性,且放贷人又不具备放贷资格的情况下,放贷人的这种盈利行为就是一种非法经营行为。而近年来,对于高利贷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一直存在争议,赞同高利贷入刑的人认为,高利贷造成暴力催收,造成借款人债务畸高,严重影响正常生活,且高利贷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因此,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赞同高利贷入刑的人认为,高利贷放贷人追求的是高利率行为,其目的不违法,其跟银行放贷的目的是一致的,并且高利贷放贷还可以弥补银行放贷的贷款条件高,资格审查严格,放贷过程漫长,还款时间刻板等缺陷,高利放贷放贷快速,放贷门槛低,催收还款灵活,从而也可以为急需资金的小微企业或个人提供资金帮助,从而帮助渡过难关。因此,单纯的高利放贷虽然利息收取较高,但是目的不违法,不应入刑,若高利放贷者在催讨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按照具体的违法行为定罪量刑。然而在激烈的争议中,为了保障国家金融秩序,同时也为了遏制非法放贷行为可能派生出来的犯罪活动。有关单位出台了关于非法放贷入刑的规定,该规定的出台可谓是严肃整顿不良的民间借贷行为,使民间借贷行为不再成为一个经济市场,让民间借贷行为变为真正的民间、纯朴的借贷。

另外,对于未超过年利率36%的放贷行为,如何规范?该行为目前不被认定为涉嫌刑事犯罪,但是根据《九民纪要》及其他相应的法律规定,该部分放贷人应当会被认定职业放贷人,同时应承担普通的法律责任,并且根据《九民纪要》的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民间借贷行为,依法应当被认定无效,因此,年利率虽未超过36%,但是以民间借贷为业的行为,将会被认定为无效,如此放贷人将得不到期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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