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并购过程中员工移转涉及的问题

作者:章启龙 吴敬

观点

并购主要包括兼并与收购两种形式。在并购中不但涉及资产、股权、债权债务的转让,还涉及员工移转的问题。而员工移转主要涉及的就是员工“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如何计算”及“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两个问题。下面将结合各种形式的并购,对这两个问题进行简单分析。

 

变更情形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各种形式的并购中,劳动合同关系的变更情形。并购包括兼并和收购。

 

其中,兼并分成如下两类:

1.吸收兼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公司合并中,其中一家公司因吸收其他公司而成为存续公司的合并形式。对于吸收公司的员工来说,员工所在的公司仍然继续存在,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也没有发生变更;对于被吸收公司的员工来说,尽管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等条件没有发生变化,但是,由于用人单位发生变化,因此,劳动合同关系也随之变更。

2.创立兼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公司通过合并同时消失,并在新基础上形成一个新的公司。对于原来各家公司的员工来说,由于用人单位发生变化,因此,劳动合同关系也随之变更。

收购按照其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

1.资产收购。是指买方公司购买卖方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资产,使之成为买方的一部分。对于买方公司及卖方公司的员工来说,尽管所在公司的资产发生变化,但是,由于员工所在的公司仍然继续存在,因此,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没有发生变更。

2.股权收购。是指买方公司购买卖方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的行为。对于买方公司及卖方公司的员工来说,员工所在的公司仍然继续存在。因此,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没有发生变化。

  

根据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并购各种形式中既有劳动合同关系发生变更的情形,也有劳动合同关系没有发生变更的情形。

 

那么,在并购过程中,如果劳动合同关系发生变更,应该如何计算员工原单位的工作时间如何计算,又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

 

新法规生效前

 

《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于2008年9月18日生效之前,员工“原单位的工作时间如何计算”及“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的规定如下:

 

原单位的工作时间。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33号)第四条规定,原则上“原单位的工作时间,累计计算在并购后的单位工作时间中”。

 

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部发[1995]309号)第37条(现行有效)规定,合并后的用人单位与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发生变更),用人单位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新规定生效后

 

《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生效之后,员工“原单位的工作时间如何计算”及“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的规定如下:

 

原单位的工作时间。像公司并购这种并非由于员工本人的原因而使员工到新公司工作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原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在并购后的单位工作时间中”。

 

经济补偿金。同样,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在发生并购时,法律上允许原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允许原单位暂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并购后的单位发生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并支付经济补偿时累计计算。但是,由于法律上没有赋予公司单方的决定权,因此,关于原单位是否可以暂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必须取得员工的同意。

 

结论

 

各种形式的并购中,既有劳动合同关系发生变更的情形,也有劳动合同关系没有发生变更的情形。并购过程中,在劳动合同关系变更的情形下,关于员工的“原单位的工作时间如何计算”问题,《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生效之后与之前的规定,没有特别大的变化。

 

但是,在两部法规生效之后,关于“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的问题,已经变更为“原单位是否可以暂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必须取得员工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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