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转让所持企业产权的法定程序简述

作者:杨露 沈杨

观点

结合本所律师最近服务的项目实践经验,我们就事业单位改制前先行转让其所持企业的产权问题进行了法律检索、厘清了交易程序,现以本文做简要梳理归纳,与大家分享和探讨。本文所涉标的公司仅为非上市企业,如标的涉及已上市公司,则还应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


一、 事业单位分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的规定,事业单位按照社会功能的不同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一)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即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的事业单位。认定行政职能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这类单位逐步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即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不承担公益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要逐步转为企业或撤销。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三)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即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改革后,只有这类单位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


二、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规定的适用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90号)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该办法同时定义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即“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事业单位持有的企业的产权属于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事业单位转让该企业产权的行为,属于该办法规定的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的资产处置行为,因此,应适用该办法关于资产处置的程序规定。


另,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持有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按照现行监管体制,比照本办法管理”。本所律师认为,事业单位转让所持企业产权的行为应比照该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国有产权转让程序。


三、 事业单位所持企业产权转让的具体程序


(一) 事业单位所持企业产权转让的审批机构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90号)第六条的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根据该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根据该办法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根据该办法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理解,事业单位转让所持企业产权的,应当根据交易金额的规模确定审批机关,如交易金额在规定限额以上的,则由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局审批;如交易金额在规定限额以下的,则由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批,并由其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报同级财政局备案。


(二) 转让方式的确定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产权转让原则上是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同时,该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一)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二)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同时,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1)主业涉及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承担政府重大专项任务的重要企业,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企业产权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2)所出资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经所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并在实施前以报告形式上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事业单位转让所持企业产权的,应结合交易背景确定转让方式,在满足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产权转让。


(三) 公开转让及协议转让的具体程序


除上文所述的审批程序外,下文将对公开转让及协议转让程序分别予以说明:


1.公开转让


(1)转让方应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治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

(2)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

(3)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4)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

(5)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6)如转让涉及到标的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因此,转让方还应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7)转让方履行完毕信息预披露相关程序后,方可进行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8)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9)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并且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为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2.协议转让


(1)转让方应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治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

(2)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的必要性以及受让方情况)和方案论证。

(3)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4)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

(5)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6)经其国资监管机构批准,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签订产权转让协议并由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7)特殊约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即使是采用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的产权交易,也应在北交所办理相关交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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