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泰国普吉岛沉船事故引发对出境自助游的思考

作者:张骥遥 徐斌

观点

7月5日,两艘载有中国游客的游船在泰国普吉岛附近海域突遇特大暴风雨发生倾覆,造成47人遇难的重大人员伤亡事故。据介绍,此次事发船只上的中国游客基本都属于自由行,大都在国内在线旅行平台上预订了由普吉当地船务公司承接的为期一日的出海旅游产品。我国文化和旅游部也于7月7日部署开展紧急排查工作,要求在线旅游企业和平台、旅行社开展紧急排查,下架一批不合格自助游产品,同时发布了海外自助游的风险提示,提醒广大游客,出境自助游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网络媒体上更是出现了自助游比跟团游更危险的相关言论。透过这起直击人心的惨痛事故,笔者在本文中将就出境自助游的相关法律问题和安全问题作进一步分析和分享。


一、 自助游的定义

目前我国法律规范上并无对自助游有明确的定义。自助游通常与跟团游相区分,主要是指旅游者根据自身条件(包括时间、预算、身体状况等)自由选择、设计旅游路线、方式、项目和服务组合的出国旅游形式。


二、 出境自助游的主要分类和风险特征

出境自助游中根据旅游者参与旅游服务产品的自主程度主要分为完全自助游、不完全自助游和自助游团体旅游三种类型:

完全自助游,即不需要旅行社、线上线下旅行预订平台(下称“中介商”)参与,完全自行安排所有食宿行程、直接购买最终旅游服务产品的自助游类型。此种类型需要旅游者充分研究出行计划、独立判断终端供应商的资质能力,还需自行承担旅游中一切意外和突发事件的后果。

不完全自助游,是指将旅游行程中部分项目有选择性的借助旅行社、线上线下旅行预订平台(如携程网、飞猪网、旅游集散信息服务中心等)进行预定安排的旅游类型。自由行(俗称“机+酒”)和一日游(本次事故旅游者选择的出海一日游项目)等则是较为常见的不完全自助游类型。此种类型旅游者虽可以通过中介商安排部分行程,减轻了自身负担,但是旅游者仍需要对购买服务的境内外中介商或其委托的地接社、辅助履行人、最终提供的服务商(下称“终端”)的运营资质、安全服务能力等进行独立判断和选择,依旧存在旅游供求双方信息不对等所带来的安全风险问题。

自助游团体旅游,指旅游者通过参加一些自助游团体,如车友会、俱乐部、教学班、驴友团等,由团体内的组织者或团员共同设计选择旅游食宿行程、玩乐项目的自助游类型。此种类型通常由具有相关领域专业经验的人士(下称“领队”)发起和组织,由其依靠专长和经验选择适合的旅游产品和项目。虽然领队的专业经验可减少因信息不对等造成的旅游者盲目选择旅游产品的问题,但由于海外自助游项目(如潜水、跳伞、滑雪等)的领队并不具备国家统一认证的教练或导游资质,多数运作规范均需要按照某行业组织(如潜水行业的PADI、AIDA)的各自规范进行管理,存在规范间标准不一、认证冲突的情形,且领队与团员之间也并无任何约束各方权利义务的合同,因此目前该种类型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存疑。


三、 出境自助游目前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1、 出境自助游产品供求双方信息不对等

自助游包含旅游者自主决定的部分,本质上就会存在终端商和旅游者供求双方信息不对等的情况。旅游者无法如中介商一般了解旅游产品背后的信息。纵使互联网+时代,海量的资讯可以为旅游者提供更多的旅游攻略和参考,但依旧无法判断境内外中介商、终端商是否具有资质、提供的产品是否合法、产品服务质量是否合规。笔者的境外客户就多次遇到在飞猪、微信平台上假借其商号名称开设网店、销售不合格旅游产品的“李鬼”,旅游者根本无法辨识真伪,消费付款后发现是假冒的终端商在提供服务。

由于信息不对等,如本次事故的游客在出行前并非了解泰国旅行社和凤凰号的整体情况,因此中介商对于自助游产品的审核核查机制显得尤为重要。根据文化和旅游部的通知要求,旅行社、在线旅游企业和平台应开展紧急排查、下架不合格的自助游产品。但是经笔者查询,目前国家并无对于自助游产品合格的质量标准。笔者建议国家应加快出台相关的认定核查标准。由旅行社、在线旅游企业和平台对其发布销售的自助游产品进行认定审核,确认境内外终端商及其雇员的合法资质、运营能力、产品价格合理程度,是否存在需要公示的重大风险提示、交通工具、载具的安全使用情况等信息。并由旅行社、在线旅游企业和平台作为网络信息提供商对其审核后发布的产品信息负责,若因旅行社、在线旅游企业和平台认定信息有误或不全,导致问题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正如本次普吉岛沉船事故显现出来的问题,先是泰国政府对于气象监测信息发布的不及时、不准确,其次网上预订平台对于海上项目产品所涵盖的天气资讯、出海情况、洋流预警等信息也未通知和公示,或者说从网上预订平台根本没有相关预警和风险提示的窗口存在。现在中介商只负责销售而缺乏售后产品必要的通知渠道。因此加强中介商对于旅游信息渠道的搭建,丰富供求双方了解产品的沟通渠道和形式,及时进行风险提示是未来规范自助游市场的重点。

2、 自助游团体旅游的合法性

经过笔者查询,诸如山东省、广东省、湖南省的旅游条例等地方法规均存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组织旅游的名义,利用微信、博客等社交平台或者行业协会、学会、车友会、驴友会、俱乐部等形式,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等限制无经营许可的非旅行社主体组织相关旅游活动的规定。成都市旅游促进条例更是定义了自助游,是指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交通、票务、餐饮、住宿、景区(点)门票等非组团式的旅游。那么作为从事招徕、组织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的非旅行社组织或个人组织的自助游团体旅游是否合法呢?

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下称“《旅游法》”)之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旅游法》对于应当取得经营许可的对象要求,是单独仅指“设立旅行社”从事旅游服务的主体,还是“设立旅行社”或“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的主体,从法律条文中并无法清晰的得知。

虽然根据最新修订的《旅行社条例》之规定表明旅行社是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的企业法人,与《旅游法》定义基本一致,但作为下位法的《旅行社条例》是无法解释作为上位法《旅游法》对于旅游资质许可获取的规定范围是否包括从事招徕、组织旅游者的非旅行社组织、团体等非企业法人的。

各省市依据新修订的《旅游法》制订修改的地方性法规的确体现出了对于非旅行社组织在未获得许可情况下承接自助游服务的否定态度。诚然,各种俱乐部、驴友会很多并没有足够的注册资本和资格去获取经营资质,也无法满足申请经营出境旅游的条件,更无法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来保证游客的责任伤害,存在诸多安全隐患。但在《旅游法》尚未强制禁止且其丰富旅游市场的多样性来看,并不应一味限制。笔者建议国家应尽快完善对于非旅行社组织和个人组织自助游团体旅游的监管制度,多方面正确引导该种自助游形式的运作,设立认证标准和出台相关旅游合同模板,规范领队人员的从业资质,更加有效的保障旅游者出行的自主决定权和人身财产安全。

3、 出境自助游旅游者缺乏购买旅行险的意识

根据《旅游法》的规定,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此为提示义务而并非强制投保义务,且提示投保的普通意外险与旅行意外险在保险责任范围上也并非一致。目前我国自助游游客投保旅行险的比例很低且大多缺乏购买旅行险的意识。

旅行险的全称是旅行意外险。保障的是在出差或旅游的途中因意外事故导致死亡或伤残,或保障范围内其他的保障项目,保险公司现行推出的旅行意外险除了意外身故、残疾的赔付外,还涉及境外就医、紧急医疗运送和运返费用补偿、盗抢财产赔付、高风险运动赔付、紧急支援、机票退改签等。像潜水、跳伞等高危项目,还有专门的险种,可以更加有效的针对具体的高危运动所可能发生的意外,来保证旅游者的人身财产第一时间得到赔付。

本次事故凤凰号的船方为登船的游客购买了游客意外保险,以中国人保亚洲旅游险为例,乘坐船只出海遭遇风暴受伤、身故的情况是符合该保险中“意外身故、残疾保障(轮船)”里保障责任的。在确定了保障责任后,通过阅读免责条款,也可以了解到乘坐普通的轮船是不属于免责条款中的排他内容,也就是可以保障的。在大家选购旅行险产品时,想要知道是否能够保障,要记住重点就是确定该事件是在保障责任里,且不属于免责条款。

目前办理欧美旅游签证均需要申请人提供购买保险期间涵盖旅游期间的旅行意外险的凭证,否则无法顺利获得入境签证,此为欧美国家确保入境旅游者购买旅行意外险的措施。由于国人出境自助游集中的东南亚地区多是免签或落地签,入境签证并无强制购买旅行险的要求,自助游产品多数又不包含旅行险和高危运动专项保险,因此大多数旅游者均未投保旅行险就参加了相关旅游活动、尤其是东南亚著名的水上活动。一旦出现意外,多数旅游者无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治疗和赔付,将造成错过最佳治疗时间和无法承受高额医疗费用的窘境。

笔者建议应健全出境旅行意外险的购买制度,保险公司和具体险种由旅游者依据自身旅游情况选择购买,但应确保出境游人员已购买旅行险。各保险公司应加快研究旅行险产品和专项高危运动保障产品,并将该购买提示义务加入中介商的商品信息中,确保履行提示旅游者购买旅行险的义务。

4、 出境自助游法律救济程序难点

(1) 确定是否适用中国法律

出境自助游涉及涉外法律事务,具体的法律适用十分复杂,要依据国际条约、各国准据法、国内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进行具体的判断。如根据《旅游法》的规定,中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因此对于直接在境外购买当地旅游服务或通过境外中介商预定自助游的并不适用中国《旅游法》的规定,此种情况应依照当地法律进行维权索赔。

(2) 确定向哪一方维权索赔

例如在适用中国《旅游法》时,《旅游法》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据此,旅游者在受到侵权时还需要在具体维权对象上进行选择。

(3) 确定索赔的具体形式

例如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即,在适用中国法律的情况下,旅游者自助游期间在受到侵害时需要依据法律选择以违约形式或侵权形式任选其一进行维权索赔。

(4) 需要确定具体的准据法

根据我国的法律要求,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以此次沉船事故为例,侵权责任需要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则是适用泰国法律。

综上,出境自助游需要采取法律救济时,对于非长期从事涉外争议解决工作的普通旅游者而言,需要进行上述四项基本的判断,维权难度可想而知。因此旅游者在出境自助游前加强对于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也是十分必要的。


四、 出境自助游的安全建议

国人出境自助游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警惕各类风险,平安出游,理性出游。

一是要做好行前充分的研究准备,关注旅游、外交等有关部门发布的出行提示,了解目的地天气、卫生、交通和社会治安情况,谨慎或暂勿前往恐怖袭击频发、政局动荡不稳或发生重大疫情的国家和地区。

二是要做到合法出境自助游,包括合法出入境、订购合法经营旅游机构的服务产品,切勿参与出国赌博游等非法活动。

三是提高安全意识,看管好随身物品,遵守当地交通法规,遇突发事件时保持冷静,妥善应对,及时报警,做到舍财不舍命。

四是要理性消费,合理规划出游线路,选择有运营资质的交通工具,谨慎选择高风险旅游项目,不在旅游探奇中盲目追求刺激。

五是要提高旅游过程中风险把控能力,及时自查旅游地周边天气情况,遇有恶劣天气时坚决放弃出行;以合理常识自行检查乘坐的交通工具,比如车辆、船舶是否有安全装置、逃生、救生设施等。

六是要保持通讯畅通,随时与境内亲人保持联络,通报行程、旅行项目、服务机构等必要的细节证据。

七是要购买旅游意外保险,以及有条件时核对服务机构、运输工具的保险情况,保障出游安全。

八是加强对于各国旅游法律维权知识的学习,以便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采取正当方式进行维权和投诉等。

事故发生至此,逝者已逝,我们希望泰国政府不要以“中国人害死中国人”为借口推脱责任,而是可以尽快查清事实、给遇难者和世人一个交待。同时,我国应规范出境自助游的合规发展,希望国家的出境自助游可以更加规范、安全、游客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能有所增强。

作者

  • 徐斌

    公司与证券部负责人

    +86 10 6510 7025

    徐斌

    公司与证券部负责人

    徐斌律师是资源和能源法律领域的专业人士,在该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投资和兼并收购中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客户经验:

    徐律师办理了诸多铁路、轻轨、地铁等工业、基础设施项目的法律业务。

    擅长领域:

    能源与自然资源公司与并购基础设施及项目融资
    +86 10 6510 7025北京

作者动态

作者其他文章

相关领域

Copyright © 1998-2025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1012394号
联系我们 关注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