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面纱(一):“发病机理”

作者:乔焕然 张浩男

观点

按:天达共和争议解决部门近期集中办理了一批涉及对方当事人恶意利用成文法机械的弊端而意图实施虚假诉讼的民间借贷诉讼案件。其中成文法条文主要涉及《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此类案件具有对方动机隐蔽性强、对方证据表明看似天衣无缝即难以推翻、被告方败诉率极高等几个特点。在承办过程中,被告律师如果没有心细如发的细致与抽丝剥茧的耐心,最终获得的司法判决往往是败诉。而被告本人,究其历史原因,也往往具有“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的管理漏洞或败笔,最终被虚假债权人有机可乘,遭到巨额损失。即便经由被告律师艰辛努力,全力挽救,最终获得的最好结果也往往只是驳回原告的虚假债权,而无法将其绳之以法。为充分总结经验,以便更专业地为客户服务,天达共和将陆续发表几篇专题文章,以飨读者。首篇将重点讨论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发病机理”、“临床表现”以及司法操刀的“手术经验”。


案例引入:

案情:A 公司(建筑类企业)设立了一分公司B。A公司与自然人C签有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C作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B公司的承包经营活动自负盈亏。在B经营过程中,相继有自然人D、E、F等九名自然人债权人声称对B公司享有债权,C对每笔债权予以认可。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现有自然人债权人中的D、E、F不约而同地同时主张A公司对其分公司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共计约人民币2000万元。

问题:A公司应如何应对?A公司只能哑巴吃黄连么?为了保护A公司的利益,识别民间借贷中的虚假诉讼问题,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特点以及法院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认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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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实质-“发病机理”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基础文件为一借款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有关自然人的借款合同属实践性合同,应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若要证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与生效。原告需证明的事项有两点,一是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书面上而言即存在借款合同或者借条等债权债务凭证;二是原告有资金交付行为,即《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所规定的提供借款的行为。凡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债权人”以及与其唱双簧的“债务人”必然存在这两方面的证据上进行某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通谋、串谋行为。故其实质,系《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行为,只不过该无效行为披上了一层司法诉讼的外衣,即利用了法院司法程序,因而更具有危害性。需要注意的是,此类诉讼的发病机理中还有个重要的诱因-无辜被告日常生产、生活中的运营、管理漏洞。例如,采用企业承包制的建筑类企业便会常常因为疏于对承包者的管理而成为虚假诉讼的重灾区。


二、民间借贷领域虚假诉讼的特点-“临床表现”

伪造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虽然容易,但因为虚假,总会有蛛丝马迹可寻。根据天达共和争议解决部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若把民间借贷法律纠纷领域内的虚假讼诉案件加以归纳总结,可以总结出以下几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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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 1 虚假诉讼案件特点


三、法官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审理思路-“手术经验”

除了《合同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等上位法之外,为了防范民间借贷领域内的虚假诉讼,最高院制定了一系列指导性文件,按照年份排列有201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2015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16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

其中2015年《规定》第19条对虚假诉讼案件涉及的情形加以了类型化,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项情形:(1)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2)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3)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4)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5)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6)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7)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8)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9)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10)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人民法院就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15年《规定》颁布以后,天达共和通过对判例数据的分析发现,虽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巨大,法院引用《规定》第19条项下规定情形作出判决的案件仅有52件,其中援引情形1判案的有4件;援引情形2判案的有28件;援引情形3判案的有11件;援引情形5判案的有8件;援引情形6判案的有1件。在这52件案件中,仅有1件被法官直接认定为虚假诉讼并在判决中指明(见2016浙0302民初7464号);有4份判决明确指出了系争案件有虚假诉讼的可能。除了被法院认定为借款关系成立的2件外;剩下的49件均被法院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成立。数据证明,司法实践中认定为虚假诉讼的司法结论凤毛麟角,绝大多数的法官的自由心证都仅仅是产生认定虚假诉讼的合理怀疑后,停止对于“虚假性”的进一步调查,而是会基于民事司法的被动性大原则作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成立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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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往司法判例的论证层面上,法官在认定虚假诉讼时的逻辑及措辞等方面均出现高度相似的特点。判决均首先列明并指出案件中各个不符合常理的疑点,然后佐以当事人对各种案件事实(如有关借款发生、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等事实)前后表述矛盾、不一致的情况说明,最后再就各案是否是虚假诉讼或系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判定。法院判决措辞多用常理、综合判断、明显、可能、不正当等主观判断用词。由此可知,法官在认定一案件是否为虚假诉讼时,多采用经验法则,围绕能够证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以及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各项事实展开全面地分析。

法官会担心依据自身经验法则判案会出现认定的事实有误继而承担责任。经验法则包括一般人日常生活中的常识,也包括某些专门性的知识(有关“认识经验法则”,读者可参考张卫平,《清华法学》,2008,第7页)。就认定虚假诉讼案件来说,法官通过经验法则认定案件,即法官依据对某些日常事务或者事件的理解来审判案件。根据《规定》第15条,法官需要依据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作出一个高度盖然性的判断。但,毕竟法官个人的生活阅历不同,生活环境的不同,对各个要素会有不同的侧重,法官依据经验法则处理案件的标准必然不一。结合对《规定》19条项下情形各案件判决裁判文书的归纳总结,我们认为,在很多时候,法官为了避免错误地认定事实、承担错误认定事实的责任,在依据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内心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法官将不会对是否存在虚假诉讼进行事实确认,而是转而依据证明责任法则直接进行裁判,将不利后果判决给提出民间借贷索赔的原告承担或者由与该等原告遥相呼应的另一被告承担,从而从民事责任角度免除无辜被告的责任。


四、总结

虚假诉讼中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认定不成立和案件被认定为虚假诉讼,从民事责任的角度,对无辜债务人的民事后果别无二致。在两种情形下,无辜债务人的权利均不会受到不利的裁判。因此,为了维护当事人自身的权利,当事人应当找出虚假诉讼合理怀疑的事实依据。当事人不妨运用法官识别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的思维方式,深入了解借贷关系的各个事实细节,找出疑点,刺破虚假诉讼的虚假外衣。

回到文章开头的案例。为了保护自身权利不受到非法侵犯,A公司的代理律师应当去深入了解B公司与自然人C、D、E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与该等“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以及该等债权人自身经济状况等事实,在发现有不符合常理的地方时,及时提请法官注意,或者在必要时候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如此,A公司便能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当然,上升到方法论层面,仍需A公司代理律师认真总结经验,结合司法数据反映出的内在规律,形成可操作的、富有实效的系统方法。天达共和历来重视经验总结,我们将继续择机为广大读者奉献此课题系列文章的第二讲:揭开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面纱(二):“手术方案”,敬请期待。


参考文献:

1.当前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的认定与防范,薛玮,法制与社会,2010年5月;

2.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识别与规制,樊颖,法制与社会,2017年9月;

3.民间借贷_虚假诉讼与当事人的证据意识_以浙江民间借贷案件为例,杨静,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5 年第3 期(总第135 期),2015;

4.认识经验法则,张卫平,清华法学,2008;

5.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法官裁判思维分析—以220份判决书为样,邱碧蓉,东南司法评论(2017);

6.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识别和救济,卞亚辉,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5。


重点参考案例:

1.(2016)黔0402民初2811号

2.(2017)浙0382民初6329号

3.(2017)浙0382民初11845号

4.(2017)沪0114民初15127号

5.(2017)琼96民终1885号

6.(2017)浙0382民初6388号

7.(2017)粤0703民初4032号

8.(2017)浙0382民初2223号

9.(2017)浙0109民初8568号

10.(2017)晋0110民初50号

11.(2017)甘1124民初1010号

12.(2016)浙0302民初7464号

13.(2016)鄂0114民初468号

14.(2017)吉0202民初3292号

15.(2017)冀0724民初488号

16.(2017)豫03民终521号

17.(2017)鲁1524民初689号

18.(2017)鲁1524民初87号

19.(2016)豫0302民初509号

20.(2015)句商初字第911号

21.(2016)黑10民终453号

22.(2016)粤0823民初903号

23.(2016)苏0113民初5207号

24.(2016)川01民终4962号、4961号

25.(2017)桂1425民初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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