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废止的近期影响

作者:陈宝姝

观点

2018年2月22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8年第1号),其中废止了商务部于2005年2月17日发布、2005年3月5日起施行、2015年10月28日修正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该管理办法的废止,对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及行业未来发展将产生哪些影响,成为业内普遍关注的问题。笔者认为:


01


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2017年第4号)及其附属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也即通常所说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融资租赁在“产业指导目录”中已由限制类转为鼓励类,且并未列入负面清单中。同时,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商务部令2017年第2号)的规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即不在负面清单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应根据要求办理设立或变更的备案手续。

因此,笔者理解,随着《外资企业法》的修订和国家对外商投资的逐步放开,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的设立或变更也不再要求事前审批,这应是《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废止的基本背景和原因。同时,据笔者与相关同行了解,目前商务部监管下的融资租赁企业设立或变更的具体流程和要求各地也有所不同,是先在商务部门履行备案再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还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相应营业执照后再到商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建议投资者应事前与当地的商务主管部门以及公司登记部门等进行充分沟通和确认。


02


现行有效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流通发[2013]337号)对融资租赁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以及内资试点融资租赁企业)的业务规范和监督管理作出了统一规定,监管内容包括明确商务部以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管部门、融资租赁企业的主要经营范围、对租赁物的要求、对风险资产的要求、对关联交易比例、单一承租人业务比例、租金逾期率等指标的指导和监管、进行年报登记等。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在对融资租赁企业监管方面的基本精神和内容与原《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一致,因此,《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的废止不影响现阶段商务部以及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03


原《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在融资租赁公司的准入方面就投资者、专业人员等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该管理办法废止后相关要求均不再具有明确规定。

因此,尽管目前融资租赁企业的设立或变更已实行备案制,但是未来是否会继续施行现行的准入方式、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的设立是否会有新的准入条件等方面均具有不确定性,笔者也将持续关注融资租赁业新的行业监管部门制定或出台相关监管办法的进展及具体内容。

 

04


除企业设立审批要求以及对企业的监管要求外,原《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还以列举式的方法明确规定了租赁物的范畴和要求,而行业内讨论或争议最多的主要在于不动产以及附属在有形动产之上的无形资产能否作为租赁物的问题上。

我们理解,随着《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的废止,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交易时的租赁物不应再受该办法的监管限制。但是,根据《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作为融资租赁交易项下的租赁物仍应具备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基本条件;同时,若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租赁物的权属应当登记的,还应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因此,若融资租赁企业从事涉及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租赁物的融资租赁交易时仍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以避免交易性质的法律风险以及相应的经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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