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

作者:张天武 徐德仁

观点

2017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以(2017)最高法民终64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出借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签订之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因此,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的“职业放贷人”,其借贷关系法院不予保护。

2018年4月16日,中国银保监会等四部门联合发文《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该通知明确:一是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二是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三是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处理。

紧接着,2018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在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一要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二要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三要依法严守法定利率红线;四要建立民间借贷纠纷防范和解决机制。

一、什么是“职业放贷人”: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浙高法〔2018〕192号),“职业放贷人”,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2.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3.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4. 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案件数达到第1、2项规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1)借条为统一格式的;

(2)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

(3)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

(4)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

(5)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二、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有什么特别的“待遇”

根据相关地方的文件,大概为:

1、将被法院录入“职业放贷人名录”,今后信息会被公安、检察、税务、司法行政、金融监管等部门共享;

2、如果出借人疑似“职业放贷人”,在立案阶段,法院会从严审查,立案庭则要求原告签订诚信保证书、制作立案询问笔录,同时要求原告提供被告详细联系方式;对原告在立案环节申请撤诉的,明确要求原告说明具体理由,并留存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备查,防止滥诉。就案件而言,法院应先行调解,并尽量促使双方当事人见面,查清债权债务真实情况。

3、在审理阶段,法院会依职权主动调查,而不仅仅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法院会对借贷双方的关系、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合法来源、交付方式、利息款项流向等事实和证据加大审查力度,并进行综合判断。发现虚假诉讼、高利转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线索和犯罪事实的,法院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部门将重点打击:

(1)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取得的资金发放贷款的;

(2)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非法手段强索债务的;

(3)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他人的;

(4)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或费用变相发放贷款的;

(5)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的。

4、被法院认定为职业放贷行为的,借款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本金可以依法返还,利息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终647号民事判决书中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处理:

(1)对已经履行的部分,酌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中长期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

(2)对未履行的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5、对涉及职业放贷人名录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在执行阶段,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慎用拘留、罚款、布控、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责任等措施;对于本金与利息已经执行到位的,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将向税务部门通报,由税务部门依法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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