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留给我们什么

作者:杜连军 褚智林

观点

10月28日上午,重庆市万州区的22路公交车上,乘客刘某因错过目的地要求停车,但因路上不便停车被司机冉某拒绝。刘某遂不满与司机冉某发生口角,二人矛盾逐渐升级。当公交车经过万州长江二桥时,刘某突然拿起手机两次砸向司机头部,司机冉某放开方向盘进行回击,双方展开互殴,最终导致车辆失控,与迎面的小轿车碰撞后冲出桥上护栏而坠江,车上15个鲜活的生命在这一瞬消逝。

“因为一个人错过一站,而令一车人错过一生”,公交车坠江事件让美丽山城的15个家庭就此分崩离析,也给整个公民社会敲响了警钟:为了公共秩序的稳定,善良风俗的延续,每一位公民在社会要怎样自处,公民之间要如何互动与尊重,这是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留给我们的警醒与思考。


一、罪与罚的叩问

“太阳底下无新事”,类似乘客与驾驶员之间发生冲突而引发交通事故的行为屡见不鲜。据媒体公开报道的不完全统计,截止目前,全国发生类似乘客与公交车司机之间因为冲突而造成交通事故的有24起之多。[1]

而此类乘客与公交车司机之间发生争执引发交通事故,进而造成严重损害的事件,在责任厘定上,司法实践早有公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刑事审判参考》第197号“陆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张某某交通肇事案”,确立了如下的裁判规则:乘客与驾驶员发生争执互殴发生重大事故,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殴打行为足以致驾驶人员失去对车辆的有效控制,从而直接引发交通事故的;二是殴打行为不足以致驾驶人员失去对车辆的有效控制,但引发驾驶人员擅离驾驶岗位进行互殴,导致车辆失去控制,进而间接引发交通事故的。其中前者可直接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对于互殴型的认定,该指导案例认定司机陆某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对乘客张某某则定交通肇事罪。而法院之所以认为张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而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是考虑很难证明张某某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存在主观故意,所以最后以过失的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一出,许多法律人都加入到了对乘客刘某和司机冉某的刑事责任分析之中,不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第十六条,[2]由于犯罪嫌疑人已经逝去,国家对于个体的“刑罚权”已经消灭,讨论已经失去了现实的意义。不过根据事发前短短10s的视频录像可以看出,乘客刘某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与正在驾车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发生争吵,两次持手机攻击正在驾驶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实施危害车辆行驶安全的行为。以及冉某作为公交车驾驶人员,在驾驶公交车行进中,遭遇刘某攻击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将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刘某,后又用右手格挡刘某的攻击,并与刘某撕扯,最终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显然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刑法》分则第二章所保护的公共安全法益,并且与损害结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笔者也倾向于二者在当时的情形下对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安全的损害后果具有间接故意,二者的行为触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不过更具警示价值的在于乘客刘某与司机冉某表现出来的对公共安全,对他人生命价值的漠视。《刑法》分则之所以将第二章设置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也在于国家本位的中国对于社会法益的保护尤为重视,《刑法》要求社会共同体的每一个成员要对于不特定、多数的“他人”心存敬畏之心,尊重每一个人的生命安全,在实现个人欲求的同时,不干扰到社会的正常运转,不危害“他人”生活的平静与安宁,否则就会触碰刑网,受到重罚。


二、规则意识的呼唤

在实现法治国的进程中,必须要构建成熟的公民社会,公民社会成熟的标志就是公民规则意识的觉醒。严复先生在翻译约翰·密尔的《论自由》时,译为“群己权界论”就彰显了公民规则意识的内涵,“人得自由,而必以他人之自由为界。”加拿大的政治哲学家威尔·凯姆利卡也指出公民责任的美德是“公共精神,包括评价政府工作人员表现的能力以及参与公共讨论的愿望;公正意识以及辨别并尊重他人权利从而缓和自我要求的能力;礼貌与宽容;团结与忠诚的共享意识”。[3]

由此可见,每一位公民在共同体中生活,在实现自己的欲求的同时也要充分尊重他人的自由与权利和克制自己的欲望并具有团结互助的共享意识。如果万州的22路公交车上的乘客刘某没有只想着自己错过了目的地,而是考虑到自己没有听清报站在先,想到公交公司有管理规则在先,想到车上其他14个人也有他们正常出行不被延误的合理需求和权利,并充分尊重它们,而克制自己,想必惨剧不会发生。

万州公交车坠江的事件并非个例,从常见的司机开车抢行,到前段时间的高铁霸座,再到公交车上乘客与司机的互殴,公民缺乏规则意识而不懂克制,轻则扰乱秩序的安宁,严重则如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一样,成为多个家庭永远的痛,成为整个社会不能触碰的伤。尊重规则,懂得克制需从我做起,从每个关心万州公交车事件的人做起。

三、公民责任的承担

随着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的调查结果正式公布,网络上充斥着指责乘客刘某与司机冉某的不理智行为,批评二人因一己之私和一时冲动而置他人生命于不顾。也有不少人指出,其他十三位乘客冷漠、不作为,在刘某与司机推搡过程中竟无一人呵斥或阻拦,这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无独有偶,2018年4月20日,湖南一辆由衡阳驶往长沙的长途大巴上,一50岁男乘客因坐过站,与司机发生争执,出手抢夺方向盘,车辆随即发生剧烈摇晃。与万州事件不同的是,该辆公交车后方一乘客一脚猛踹,将该男子制服。随后司机将车靠边停稳并报警。所幸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4]

这段男乘客飞踹抢夺方向盘男子,保护司机和乘客安全的视频在网上热传,该乘客被网友誉为“侠客”。有媒体也感叹道,如果重庆万州的那辆公交车上也有这样一位“侠客”,车毁人亡的悲剧可以避免。我们不应批判重庆万州的22路公交车上其余乘客的“无动于衷”,也许是因为事发突然,其他乘客来不及反应,也许是因为车上都是老人和孩子没有挺身而出的能力,但这一事件也告诉我们,面对突发情况,挺身而出,结局可能就不一样。

现代社会不应该仅仅是一个彰显个人价值与权利的简单集合体,还应该是一个公民积极承担责任,充满担当的组织体。正如英国诗人约翰·多恩的代表作《没有人是一座孤岛》所吟诵的那样:“没有谁是一座孤岛,在大海里独踞;每个人都像一块小小的泥土,连接成整个陆地。如果有一块泥土被海水冲刷,欧洲就会失去一角,这如同一座山岬,也如同一座庄园,无论是你的还是你朋友的。无论谁死了,都是我的一部分在死去,因为我包含在人类这个概念里。”

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的悲剧不是15个家庭的悲剧,而是我们整个社会共同体的悲剧。刑法的利剑高悬,当常怀敬畏之心;公共安全和秩序关乎你我,需唤醒规则意识;危机的发生绝不能视而不见,要敢于承担起公民责任,挺身而出。因为社会这个共同体需要你、我共同守护。


注释:

[1] 参见凤凰网:《万州22路公交车,为何会说愤怒司机和奇葩乘客责任一样大?》,http://wemedia.ifeng.com/85397264/wemedia.shtml

[2] 参见《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3] 马德普、[加]威尔·凯姆利卡:《论公民教育》, 中西政治文化论丛,第3 辑,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97页。

[4] 参见华声在线:《乘客飞踹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男子 被网友誉为“正确操作”》,http://hunan.voc.com.cn/article/201811/201811031312524517.html


作者

作者动态

作者其他文章

相关领域

Copyright © 1998-2018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1012394号
联系我们 关注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