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共享单车押金监管

作者:张璇 姜懿真

观点

2015年底至2016年初,以ofo、摩拜单车为首的一批单车服务提供商陆续推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单车”)。其后共享单车市场进入了快速发展期,根据中国交通运输部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7月,全国共有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近70家,累计投放车辆超过1600万辆,注册人数超过1.3亿人次,累计服务超过15亿人次。随着共享单车在我国各大城市的快速发展,各个单车平台收取的押金形成了巨额资金池。2017年1月摩拜单车和ofo单车均宣布用户数量超过1000万,按照两者就单个用户分别收取人民币299元、99元(现已变更为199元)的押金计算,截至目前预计摩拜单车押金已达人民币29.9亿元,ofo单车押金已达人民币9.9亿元。 


巨额押金形成的资金沉淀风险,也逐步引起人们的注意。据新闻报道kala单车投资人在投资回报无法满足时直接划走用户押金,该等行为将共享单车押金风险推上风口浪尖;而共享单车企业町町单车在尚未完全退还用户押金就已经人去楼空的消息,则直接触动了人们对共享单车押金安全的担忧。


针对共享单车形成的押金,是否应当进行特殊的监管,而不仅是如民事领域传统押金一般仅遵守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本文认为首先应当厘清共享单车押金是否已经突破了现有担保制度的理论框架,并对该等突破是否已经对资金安全造成实质影响进行分析,进而尝试提出相关建议。 


一、关于传统押金与共享单车押金的异同 


押金虽然在现实生活中被广泛应用,亦屡见于我们现行法律法规中,但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对押金的法律属性进行明确的界定。理论界通常将押金作为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即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等价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从押金中优先受偿。从形式上看,共享单车押金具有一般传统押金的属性,即共享单车用户将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质押物,对从共享单车运营商处租赁的单车进行担保,在共享单车使用过程中发生丢失等事项时,运营商有权从客户押金中优先受偿。


但共享单车押金在实际操作层面已经与传统押金在返还时间上发生了偏离。即,针对传统押金而言,在共享单车承租用户(以下简称“共享单车用户”)返还租赁财产的同时,共享单车运营商与共享单车用户之间的租赁关系结束,共享单车用户不再占有租赁物,共享单车运营商应当立即返还押金;但是共享单车共享经济的商业模式使得单车分时租赁变为可能,共享单车用户的租赁时间与骑行时间完美契合,租赁时间短则几分钟,长亦不过数小时。这种租赁频率高、时间短的租赁模式导致承租方在归还单车的同时,一般不会向运营商申请退还押金,以保证下次使用单车的便利性。该等返还时间上的偏离亦是引发共享单车押金风险的根本原因。 


二、关于共享单车退还后“押金”性质的辨析 


共享单车押金与传统押金在返还时间上的偏离,导致共享单车运营商在与单车用户之间租赁关系结束后仍占用押金。有部分观点认为,该等资金的占用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并不清晰。本文认为,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使用诈骗方法,且司法实践多为以是否发生了侵害结果为主要裁量依据。因此,仅从共享单车押金返还时间存在偏离,尚不能认定该等行为触犯了集资诈骗罪,需要结合共享单车运营商从事共享单车运营服务的真实目的以及是否发生侵害结果进行判断。即如果共享单车的运营商以骗取单车用户押金为目的,以提供共享单车服务为诈骗方法,且非法集资数额较大则应构成集资诈骗罪。本文认为,虽然单车用户不再租用租赁物后,共享单车运营商向单车用户收取押金作为质押担保的基础不存在,但如果共享单车运营商真实提供了租赁单车服务,并不存在恶意骗取共享单车用户押金的目的,则不应被认定为触犯集资诈骗罪。


本文认为,如果共享单车用户于租赁关系结束后未立即要求退还押金,该等“押金”即变更为共享单车用户对共享单车运营商的债权,共享单车用户作为所有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共享单车运营商返还,或留存于单车运营商处用于下次使用过程中作为押金予以支付,共享单车运营商在未经共享单车用户同意的情形下,不得擅自使用该等资金。因此,巨额押金如何监管成为了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关于共享单车押金的监管 


2017年8月2日,经国务院同意,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等10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并从以下方面提出共享单车用户资金安全监管措施: 


1.鼓励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 


《指导意见》鼓励共享单车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旨在从源头解决用户资金安全问题。但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指导意见》中并未强制要求共享单车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而仅是鼓励,未来能否在共享单车领域实现免押金方式的租赁服务尚不具有确定性。 


2.完善押金退还制度 


《指导意见》要求共享单车企业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尽可能减少押金资金规模,防止形成资金池。本文认为本条规定旨在解决上文提到的,共享单车押金在实际操作层面与传统押金在返还时间上的偏离,要求押金的退还与租赁关系的结束具有一致性,使得共享单车押金回归质押担保的属性。 


3.设立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指导意见》要求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已收取押金或者预付资金的,应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预付资金,在企业注册地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接受交通、金融等主管部门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根据本条规定共享单车企业收取的用户押金、预付资金将纳入主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内,本文认为该等措施能够从根本上防范企业擅自挪用单车用户资金的风险,解决资金安全隐患。 


四、结语 


共享单车的出现,为人们带来了生活上的便利,亦因押金返还时间上的偏离导致大量资金的沉淀,资金安全的监管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认为,政府部门通过及时出台《指导意见》,引导共享单车押金回归质押担保的属性,并从账户设置上实现专款专用,对于规避因资金沉淀产生风险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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