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主要包括,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由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按改制前的企业类型划分,主要包括私营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旨在结合国务院办公厅最新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9号)(简称“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过程中,注册资本如何确定的相关问题,进行简要介绍,以供读者参考。
对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过程中,改制后公司注册资本的确定,最早可以追溯至2001年到2002年,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发布的《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明确要求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进行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结果是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出资折股的依据。而后,国资监管部门又分别于2003年、2005年及2006年陆续出台《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要求国有企业改制,必须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直至《实施方案》的最新出台,对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后公司注册资本的确定,做出了进一步较为宽松的规定,即“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可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作为工商变更登记时确定注册资本的依据,待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认缴期限届满前进行资产评估。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各项程序,并以资产评估值作为认缴出资的依据。”
然而,对于上述规定,我们理解,仅明确要求了改制企业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或资产评估值作为确定改制后公司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的依据,但对于在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或资产评估值的基础上,如何具体确定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的数额并无明确规定。同时,考虑到修订后的《公司法》对于改制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亦无强制性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也没有注册资本的强制性要求,对于实缴出资也仅要求股东按公司章程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除非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特殊规定。因此,我们认为,在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改制后公司注册资本的确定,实际上赋予了改制企业较大的自主决定权,改制企业可结合企业经营实际情况,酌定改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实务中,改制企业通常参照《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的相关规定,在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或资产评估值范围内,确定改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注册资本与净资产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但对于盈利能力较差或常年亏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在进行公司制改制的过程中,可能存在经审计或评估的净资产值为负值,或远低于原企业登记的注册资金数额的情况。对于净资产为负值的情况,显然改制后的公司不能再以其为依据确定注册资本,一般通常可以参照原企业的注册资金数额来确定,延用原企业的注册资金数额或上下调整,并由改制后的公司股东以货币资金或实物资产补足净资产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而对于净资产值远低于原企业注册资金的企业,既可以净资产为依据确定改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也可以沿用原企业的注册资金数额或上下调整,由改制后的公司股东予以差额补足。而对于差额补足部分,是否需要在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登记时一并缴足还是允许认缴,鉴于《公司法》对此并无特殊规定,且原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在改制时已完全由新公司承继,我们理解,改制后公司的差额补足部分仍可适用《公司法》关于认缴出资及实缴出资的相关规定,即由改制后的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登记时,一次性认缴出资,后续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分期缴纳。
企业改制主要包括,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由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按改制前的企业类型划分,主要包括私营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旨在结合国务院办公厅最新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9号)(简称“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过程中,注册资本如何确定的相关问题,进行简要介绍,以供读者参考。
对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过程中,改制后公司注册资本的确定,最早可以追溯至2001年到2002年,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发布的《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明确要求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进行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结果是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出资折股的依据。而后,国资监管部门又分别于2003年、2005年及2006年陆续出台《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要求国有企业改制,必须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直至《实施方案》的最新出台,对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后公司注册资本的确定,做出了进一步较为宽松的规定,即“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可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作为工商变更登记时确定注册资本的依据,待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认缴期限届满前进行资产评估。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各项程序,并以资产评估值作为认缴出资的依据。”
然而,对于上述规定,我们理解,仅明确要求了改制企业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或资产评估值作为确定改制后公司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的依据,但对于在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或资产评估值的基础上,如何具体确定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的数额并无明确规定。同时,考虑到修订后的《公司法》对于改制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亦无强制性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也没有注册资本的强制性要求,对于实缴出资也仅要求股东按公司章程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除非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特殊规定。因此,我们认为,在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改制后公司注册资本的确定,实际上赋予了改制企业较大的自主决定权,改制企业可结合企业经营实际情况,酌定改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实务中,改制企业通常参照《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的相关规定,在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或资产评估值范围内,确定改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注册资本与净资产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但对于盈利能力较差或常年亏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在进行公司制改制的过程中,可能存在经审计或评估的净资产值为负值,或远低于原企业登记的注册资金数额的情况。对于净资产为负值的情况,显然改制后的公司不能再以其为依据确定注册资本,一般通常可以参照原企业的注册资金数额来确定,延用原企业的注册资金数额或上下调整,并由改制后的公司股东以货币资金或实物资产补足净资产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而对于净资产值远低于原企业注册资金的企业,既可以净资产为依据确定改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也可以沿用原企业的注册资金数额或上下调整,由改制后的公司股东予以差额补足。而对于差额补足部分,是否需要在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登记时一并缴足还是允许认缴,鉴于《公司法》对此并无特殊规定,且原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在改制时已完全由新公司承继,我们理解,改制后公司的差额补足部分仍可适用《公司法》关于认缴出资及实缴出资的相关规定,即由改制后的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登记时,一次性认缴出资,后续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分期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