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融资租赁业的“前世今生”

作者:陈烽

观点

今年年初,天达共和成功举办“融资租赁业务研讨会”,融资租赁界最有实践经验的资深合伙人陈烽律师和青年合伙人陈宝姝律师与大家一起分享和探讨。本文为陈烽律师演讲实录,稍后我们会相继推出陈宝姝律师演讲实录。 


陈烽律师自1987年开始从事融资租赁专业法律服务,至今已经致力于融资租赁实践与法律理论研究长达二十余年,为众多外资租赁公司以及金融租赁公司提供长期法律服务。曾担任中国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并担任中国第一家银行背景的融资租赁机构——中信实业银行租赁部的法律顾问。 


演 讲 实 录 


(今天演讲的内容)是由我与陈宝姝律师一起讨论的。其实从租赁的经验上来讲全世界都一样,融资租赁的“四大支柱”是学习租赁、理解租赁,也包括能从事整个租赁交易安排以及能够在公司的角度做好租赁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有些(关于四大支柱)的具体内容将由陈宝姝律师在下半段与我们进行交流。本来这次会议应该是由陈宝姝律师跟大家交流,但由于很多人提出希望由我讲一些内容,但我讲的内容涉及实务操作上的内容少一点,角度不一样。


我将从两部分与大家分享。第一部分将与大家讨论我们国家现阶段租赁的观念和租赁的市场的情况。虽然今天我们会议上仍使用融资租赁作为题目,但其实现在国际上不太用(融资租赁)这个词,只是国内爱用。在国际上我们仍统称为租赁,即现代租赁。租赁在概念上仅仅用于区别“rental”——租借的传统方式,而融资租赁和会计准则上的经营租赁实际上都是租赁,如果将租赁的概念划分的太细,实际上不利于租赁行业的发展。因此我以下的介绍将从整个租赁的概念来讨论我们国家现阶段租赁市场的情况。第二部分,我要指出现在租赁市场的条件和法律上存在的不足。我们不能仅仅讨论我国租赁市场上完备的方面,他(租赁市场)不足的地方我也希望跟大家讨论一下。


我们先开始讨论第一个问题。中国的融资租赁发展近30年,我担任当时中国第一个租赁公司——东方租赁的法律顾问,东方租赁的股东是特别好的股东,一个是现在日本最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欧力克斯,实际上是当时最大的租赁公司。第二家股东是中信公司,当时由中信公司的银行部代管;第三家是北京市机电设备公司,东方租赁由上述三家股东合资成立。当时东方租赁前任总经理在去年回中国时,他问我:“陈先生现在中国租赁市场变化那么大,我当时在八十年代做租赁时候的知识,可能在中国已不适用或不流行了,你能给我介绍一下现在中国的租赁市场是什么情况?”我说:“中国租赁的市场可能有很大变化,但租赁的结构没有变化,甚至可能还不如你当时87年时的租赁结构。”他比较惊讶,我顺着这个话题跟大家讨论。我国目前的租赁市场是增长量特别大的一个市场,租赁资产在全世界排第二。在5年前开世界租赁年会的时候大家非常惊讶,中国的租赁资产已经超过日本了达到世界第二。但是有一个指标需要大家注意,我国其实是租赁渗透率特别低的一个国家。(租赁)渗透率主要有两种计算方法,今天我给大家讲是第一种,即按照租赁资产占GDP比重的计算方法。在有的国家,(租赁渗透率)是按租赁资产占投资的比例来计算。前几年我看到我国的(租赁渗透率)指标大约为5%,美国则至少在23%左右,即使5年前美国在经济最不好时候也能达到21%。而排在第三位的日本的(租赁渗透率)也至少在17%左右。这个数字说明我们租赁资产虽然规模很大,但实际上租赁在整个市场的渗透度和人们对租赁的理解和观念上与发达国家还有非常大的差距。在金融行业里,今天的美国租赁业和金融业已渐行渐远了。但在中国,租赁是一个特别贴近金融业的产品,在现在的中国是非常时兴的。在美国金融行业里,第一大的细分行业是传统的银行业,租赁能排到第二位了。但近两年中国金融行业所占比重是这么划分的:第一是传统银行业,第二、三位是信托业和基金业,第四位才排到租赁业。去年各地政府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扶持租赁业,国务院也发布了一些加快租赁发展的规定,李克强总理在天津视察时也谈到对融资租赁发展的要求,这些情况说明政府认为租赁在中国有很大的空间。目前中国有上万亿的租赁资产,从资金运行的角度看,租赁产品已经(也只有在中国)覆盖了所有的行业。商务部对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租赁业务的范围是按国际标准划定的,其规定的租赁物范围包括交通运输设备、工程机械、医疗设备、航空器、船舶等动产,即动产设备租赁。但近几年由于金融开放的原因,尤其是中国政府加入WTO后许诺金融开放,而银行业不适用混业经营,所以把租赁业务放在银行里面经营是存在风险的。在座的各位可能都知道,做租赁业务如果不冒风险而只承担和传统银行贷款一样的风险,那么租赁业务将不会有任何发展。事实上,做租赁就要比传统银行业务承担更大的风险,如果租赁公司不承担这种风险,实际上租赁是发展不了的。但是怎么持有这种风险,我会在稍后关于中国租赁资产条件的讨论中谈到。后来银行进入(租赁行业)以后,我国的租赁业务的范围发展到能够覆盖全行业,包括政府融资平台、不动产、医疗教育、公路等作为租赁资产。甚至有客户咨询过我们树木、森林、奶牛,还包括黄金、古董能否作为租赁资产的问题。现在北京市还有租赁公司做艺术品租赁,即该公司所称的质权租赁。综上,我可以客观地说,中国的市场是租赁物最丰富的市场,租赁物覆盖了全社会的任何物。尽管前一段时间我国政府一再警告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对政府融资平台进行融资,但是大家都对政府的融资平台有着非常极浓厚的兴趣。在座有的租赁公司也知道,一段时间甚至说不做政府融资平台的金融租赁公司都不是真正的租赁公司。由于租赁物格局上的划分,也造成租赁公司必须涉及政府融资的业务,如果不做将可能导致政府融资平台上资金空缺的问题。所以就租赁业务中租赁物特点而言,现阶段我国的租赁物范围已经覆盖了全社会。


以上是租赁在中国的第一个特点,而租赁在中国第二个特点是中国目前做的租赁大部分是全额清偿的租赁,也就是说对出租人而言,其最关心的不是租赁资产的风险,而是信用风险。由于租赁交易中对于租赁物系全额清偿,因此出租人不关心资产的真正价值和资产风险,而更关心承租人的信用风险。所以全额清偿的租赁基本涵盖了我国百分之九十的租赁的产品,其中包括回租赁,也包括直租赁。以下我们将讨论为何回租赁在中国能产生这么大的租赁资产? 2013年我们所在司法解释出台前陪同最高人民法院前往美国考察美国的租赁市场及相关法律情况,在与美国租赁协会专家沟通过程中,最高法院提出了将近十个问题,其中就有两个关于回租赁的问题。对此美国一些很资深的租赁专家对我们提出关于回租赁的问题感到十分惊讶。他们认为,回租赁在美国市场上并非主流,一般情况下没有人讨论。但根据前几年中国统计的数据,回租赁在每个租赁公司的业务中已占到70%-80%的比例。后来银监会也找我讨论(回租赁所占比例较高的问题),我认为回租赁占有这么高的比例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从经营角度而言,很多公司在2008年、2009年资金短缺,回租赁基本上能够起到套取现金流的作用。如果一些上市公司希望改善现金流,通过回租赁的形式卖一些资产,则金融租赁公司不会对资产的风险作着重考虑,即资产只是作为形式上的需要,实践操作中只需根据财务报表里资产的大概价值以及市场折旧确定价值即可。所以说回租赁的发展主要是因为市场大量资金需求产生的。我记得工银租赁在2008年成立做第一单交易的时候,工银租赁的总经理问我应该做什么样的交易结构,我告诉他第一单业务做回租赁最简单,与银行的贷款基本一致;第二,回租赁与银行的传统贷款比较相似,回租赁不需要做任何利润平滑,只需要在利差上赚取利润,即只要在基准利率上上浮一点,比银行利息高而赚取利差;第三,租赁公司在做回租赁的时候,虽然利润不高,但成本非常低,其中包括对专业人士的业务能力的要求也不高,只要做过银行贷款业务的人员基本都会做回租赁,相反,做直租赁业务则需要满足关于租赁物购买、贸易以及服务客户的要求。以上的这些因素,都是造成我国现在大量租赁公司做回租赁业务的原因。曾经有银行系租赁公司在租赁年会公开表示,如果你让我不做回租赁我怎么活!最后,银监会对租赁公司指标上的要求促使租赁公司为满足指标的要求只能做回租赁。我们很多金融公司还在指标上互相攀比。如果今年工银作为最大的租赁公司做了100亿的业务,接下来建银租赁如果只做了30亿,业务量相差太多,银行领导就会有一些要求,当然这并不是主要因素。确实回租赁对一个租赁公司租赁资产的快速增长、以及股东投资后立即有产出等均有很好和很快的效果。因此回租赁业务在目前的中国租赁市场上占据了大半个江山。


从交易结构上看,直租赁和回租赁都是我刚才说的全额清偿。全额清偿这种租赁模式的特点是出租人关心承租人的信用风险而非资产风险,而这个问题正是我们与现代租赁,与美国等发达国家间租赁市场的差距。在1997年左右,国际金融公司曾在亚太地区支持租赁业的发展,其中有个支持中国的立法的项目。这个立法项目找了很多政府官员征询意见,我也作为执业律师向他们提供了意见。当时来自美国的阿曼波是世界租赁领域最著名的专家,他当时与我谈到一个观点,他认为不管是在美国还是其他发达国家的市场上,租赁业发展有5到6个阶段,而这些阶段是平行参差的。平行不是指我到了这个阶段没有这个产品,而是说各阶段和各产品之间是在不断变化之中的。一般而言从传统租赁开始,变为简单的融资租赁,变成创新型的租赁,再从创新租赁到经营租赁,最后变为成熟租赁等5到6个阶段。虽然我觉得第6个阶段对我们太远可以暂不讨论。但在这些阶段中我国始终处于简单的融资租赁阶段却无法跨越。在我从事融资租赁到现在三十年之间,租赁市场还是没有变化。如我刚才所述,如果租赁公司更关心的是租赁的资产风险,那么我国租赁发展将会开始往别的阶段转化,但遗憾的是,我国现阶段还是无法实现阶段的跨越。我国无法实现阶段的跨越是因为决策者不想做还是我们整个大市场达不到要求?我的结论是市场达不到要求。国际上认为租赁产品与金融渐行渐远,是因为会计准则有经营租赁的概念。这个产品中国的租赁公司并非完全不做,而是当业务量大的时候,租赁公司不敢承担资产风险,导致租赁公司对此很纠结。经营租赁从会计上要求把余值放在出租人的(资产负债)表里处理,也就说是承租人要做表外融资,但实际上出租人不敢把余值放入自己表内,因为他们不会做经营租赁的计算,也不会利用经营租赁的余值进行经营。如果做经营租赁业务,涉及很复杂的财务要求和IRR(内部利润率)计算的问题。所以当出租人自身达不到从事经营租赁的条件之时,出租人一定会要求承租人或第三人承担余值的风险,即要百分之百把我们称之为经济上的所有权的租赁物的经济风险撇出去。这种经营租赁严格来讲还是一种以经营租赁为名,以融资租赁为实的一个交易。因此,我认为很少有租赁公司能做到真正的经营租赁。即使个别的公司能做,租赁公司也要限定对二手设备的控制权,且具备经营余值的能力。为什么普遍在中国做不到这个阶段?这里面就涉及很多问题。


其一,是由我们国家的法制现状和市场文化造成,既包括我们现在法治文化的问题,也包括我们真正对租赁这个市场的理解问题。其中,我认为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我国二手市场不发达的问题。因为中国的二手市场不发达,就不可能把租赁推到经营租赁这个阶段。而同时二手市场的发达与否又与我们整体经济发展存在关联。大家知道有一个产品的二手市场是比较发达的——汽车,所以在汽车行业中,很多租赁公司可以采取经营租赁的方式,但其他行业的经营租赁都很难发展。汽车行业在西方是一个最大的租赁市场行业,在西方做租赁更多不是针对飞机,船舶或者大型电力设备等标的,这些产品实际是租赁公司通过证券化的方式拿出去的业务,租赁公司只是作为通道使用。但在汽车、工程机械等设备中(经营租赁)占的比例非常大,原因是这些设备对二手市场有要求且二手市场需要比较成熟。


第二,我们社会对租赁的观念也对租赁的发展有一定的影响。在中国的文化中,我们相对重视物的所有权,而对于物的使用、占有的价值则被相对被弱化。例如今天各位看到我们律所里的东西都是自己买的,不采用租赁的方式,因为我的同事觉得采用租赁时应付的总金额比较高。但是大家是否想过,我们通过租赁的方式支付的租金还具有抵御通货膨胀的作用。除此之外,采用租赁的方式不占用资金,因此产生的现金流可以用在经营的其他方面。而且,如果我们通过经营租赁租入相关设备,当技术换代的时候,我们可以通过退还原租赁物而获得新租赁物,以便进行升级改造。


中国租赁业发展到现在停顿不前还有法制的因素,就是说是因为某些法律的因素造成的。因此,租赁的四大支柱,包括法律、监管、会计准则、税收,都对这个市场有直接的影响。大家可能都知道,2018年之后经营租赁的结构可能快要消失了,因为国际会计准则要做修改。国际会计准则的修改中,国际上把租赁资产看作一个特别大资产,安然事件时,修改会计准则又被提上议程。很多租赁资产因为采用经营租赁这种模式而不计入报表的负债,通过表外融资对负债进行处置,导致很多资产跟负债无法对应,不利于上市公司投资人对报表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导致无法真实确定股价。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全社会产生的资产与投资将无法对应。中国现在的会计准则是2006年的21号(准则),该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很相像。2000年我们讨论会计准则时我们就是按照国际会计准则来制定的中国会计准则,而国际会计准则又与美国的会计准则很相似。这次美国提出来一定要更改会计准则,虽然经营租赁这个产品在中国还没有很大的发展,但如果会计准则规定经营租赁需要列入表内,可能有一批租赁公司就不会再做经营租赁了。只有没有表外融资需求的交易,例如汽车需要更新换代,或者是IT设备才可能有经营租赁的需求。而上市公司追求表外融资需求就没有了。所以我在这里讨论,四大支柱其中哪一个的变化都可能会对交易产生很大的影响。例如税收,中国税收规定以及增值税改革对租赁已经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还有法律规定、法制现状都会对租赁行业产生很大的影响,如果不利还会抑制租赁行业。但是我们搞法律的有一句话,我们不能试图用法律来改变一个交易来创新一个交易,其实是交易创造法律。所以我们要研究租赁市场变化对法律的影响,以及法律对租赁市场的影响。中国的市场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如我刚才定位,从现在来看租赁市场往前没有发展的原因刚才我讲到一些,包括二手市场对经营租赁往前发展的限制,也包括对创新对交易的发展推动。原来我国市场资金短缺,大量的金融租赁公司进来,其实是穿插从各个银行来借钱。因为银监会规定,工银租赁不能找工商银行借钱,但是他可以通过担保找建设银行借钱、找中信银行借都可以,在同业拆借市场里发展也是比较充分,因此业务实质上是把大量的资金涌入到行业,但从监管的角度而言,租赁公司的监管和对银行的监管虽然不完全一致(例如10倍杠杆和单一客户等条件),但基本上是差不多的。去年我去美国参加设备租赁年会时了解到,美国银行业里从事融资租赁的银行开始慢慢减少,因为如果业务类型太雷同,对金融行业而言没有实质性的变化。根据现阶段的市场需求,经营租赁对银行来讲是难以做下去的。因为管理资产不是银行的特点,银行擅长于资本型、信用型的管理,而不是真正的资产型管理,所以银行只对管理一些大型资产有兴趣,例如飞机、以及一些融资量大的大型设备。而对于其他的设备,银行没有太大兴趣,所以银行退出了租赁市场,而这也是美国发展的趋势。但是在我们国家,银行正是利用资金的优势从事租赁行业。这其中的原因主要涉及到我们整个租赁业融资的条件太窄,只能从股东借钱,或者银行间同业拆借,没有什么太多别的渠道。发债、资产证券化的问题比较复杂,我在这里不一一赘述了。因为筹措资金困难,所以租赁业发展它只能朝着有银行有钱的地方来进行变化,但银行又满足不了做真正租赁的很多条件,又不愿意承担资产的风险,那无可厚非他做不了(经营租赁等租赁产品)。以上我把中国租赁市场目前的情况介绍给大家,让大家能有比较清楚的比较。也就是说,我们租赁业发展还处于简单的融资租赁阶段,这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


关于这个市场中法律的具体问题,我们在第二部跟大家讲。在座大家有很多是做法律的,所以我要在这里讲法律问题,但是如果专门只讲法律问题却又太单一。如我刚才谈到,其实我们法律的问题是由市场来决定。从法律角度我关注两个大问题:第一个问题,我国资产会被大家轻视,是因为我们国家物权法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保护不够,物权法缺失与租赁物物权登记的相关规定。大家可能知道航空器登记、船舶登记、汽车登记(汽车登记严格来讲不是所有权登记),但真正对租赁物的登记,在各国都有一个登记系统,允许当事人进行选择,世界上只要租赁比较发达的国家都有一个登记系统。这种登记制度最主要的作用是能够排除善意第三人,保护租赁所有权。前两天我们有一个客户没有到人民银行融资租赁系统登记,导致善意第三人取得了租赁物所有权。当然这其中有我们承租人的违约问题和信用问题,但如果有一个登记机关允许租赁物做登记,并且是很正规的登记制度,且上位法对登记给予授权的话,租赁物所有权将会更好得到保护。这个制度在国际上是大家通用的,国际上很多跨国公司搞法律的人,在中国设租赁公司之前,70%-60%的都与我谈过中国租赁物的保护问题,但其实我国这部分法规是缺失的。这是我们立法当中特别大的一个遗憾,是我们对所有权保护不足。如果对所有权保护不够,当我们要重视资产,搞经营租赁的时候,这里的危险性就太大了。这部分问题可能大家都知道,所以司法解释在这做了一些小小的弥补,大家都看到司法解释了。严格得说这条的法理上都讲不通,但实践中就硬性规定了,因为所有租赁公司都呼吁最高人民法院要对司法实践中的一些案例给予实务上指导,来保护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立法时也规定了一些条款。其中最著名的条款就是,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承租人,这个抵押登记是受法院保护的,这是排除善意第三人的一种方法。这虽然在法理上讲不过去,而且有些登记机关不能接受,但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来对租赁物所有权保护的问题进行处理。同时,我们了解最高法院不能明确征信中心登记的效力,但它提到只要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它就认为应当受到保护的。我们现在承认的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进行的登记,按照我们搞法律的人来说,征信中心仅仅进行债权登记以及质权的登记,而不是租赁物的物权登记,而关于租赁物物权登记没有上位法进行规定,所以大家都稀里马虎的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进行登记,反正最高人民法院说登记能够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恰恰说明我们国家在这方面的立法是缺失的,是对我们重视资产、管理风险的一个特别大的缺失,所以这里面是有问题的。


第二个法律上的问题是我个人的一些看法,并不是说真正大家都持一样的看法。大家都知道我们融资交易合同在权利义务关系上法律规定已经比较清楚了,从合同法开始到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又把合同法的权利义务关系细化了一下。当时合同法立法的时候,一涉及到购买环节权利义务关系时,很多民法专家也讲不清楚,因为他们持传统民法观点。大陆法系一个特点是我们持合同相对性观点,但在英美法却没有这个概念。而融资租赁真实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恰恰要打破合同相对性的,不能用机械的合同相对性来讨论这个法理的问题,所以打破合同相对性的问题就需要深入研究怎么来保持出租人、承租人和卖方三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当时立法的时候,很多民法专家也搞不准这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实他搞不准倒不是说法理上不懂,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这些人都是我们民法宝塔尖上的人物,不是他们法律专业能力不够,是因为对融资租赁缺乏实践交易的了解。合同法在权利义务的平衡上,虽借助英美法系,但由于英美法系没有大陆法系需要对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明确的要求,因此我国合同法制定属于原则性规定,只在承租人索赔权上了打破合同相对性。承租人的索赔权上和供应商的索赔权上打破合同相对性,即出租人可以对设备的瑕疵担保不承担责任。但是更多融资租赁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合同违约、合同解除以及涉及到买卖合同等更复杂的问题,合同法立法会上就把涉及这些问题的内容拿出去了,没做。这次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做了,但遗憾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也仅做了一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希望由当事人的意志来做这种约定,但有的条款需要启发当事人应当采用打破合同相对性的法律观念来处理。譬如购买合同的解除,卖方如果违约造成购买合同损失的时候,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来进行索赔,然后承租人再去向供应商索赔,这就是打破合同相对性的问题。在司法实践当中,司法解释做了示范作用,但我们很多租赁公司一跟承租人约定这种条款,承租人就不答应了,导致更多的条款在实践中被回避了,在我们的租赁合同中都没有约定。这是因为我们法律上在这个地方的研究也不透彻。其实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融资租赁交易当中是一个很有意思且很复杂的一个挑战。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就是需要大量合同约定,适用“从约优先”的原则,当事人的意志是最高的体现,这里不存在法律强制要求。但由于我们国家习惯优先考虑法律规定,所以我们在这个问题最大的缺失就是虽然司法解释里对这些问题做了一些部分的提示,但还有很多问题没做提示,导致现在很多租赁公司做直租赁的时候,涉及购买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之间交叉的条款,需要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再分配和再平衡的时候,往往存在很多法律上的困惑。这个问题跟我们现在司法环境有一定关系,就是说我们现在还没把打破合同相对性后的权利义务关系研究透彻。


我刚才讲的以上两部分问题,我认为是我们法律上对中国租赁市场发展一些做的不够的地方,但是这部分法律并不起决定作用,只是如果这部分法制环境更好,可能租赁业还会有更好地发展,会有更多人愿意进入到租赁行业。如果一个租赁市场在法制上有很多问题,尤其对国外投资者者来讲,他要考虑如果法律上很多东西不清晰或法律上的对出租人的保护不够的话,投资租赁公司是存在很大风险的。而且他(外国投资者)会看一个租赁市场中大家的观念,他不一定要对照最高的要求,但会找最低的来比较。


在这个行业当中,还有监管的问题。在中国有很多人主张对租赁公司的监管要从严,也有人主张要放开。从严有从严的问题,监管太严不利于这个行业的创新。例如当租赁向第二阶段或第三阶段迈进的时候,如果监管过严,那在产品创新上将会很难做,尤其是金融租赁公司。但同时如果太松则租赁市场就会乱,易租宝的事情就是例子。大家在登记的事情上随便来,登记个租赁公司就能进入行业,最终发生了诈骗。大家把这归结为监管太松,其实不尽其然。什么样的监管是适度监管,在中国特色市场下如何监管是个问题。大家也知道中国对租赁的监管分为三大部分监管,银监会的监管、商务部的监管(内资、外资的监管都不一样)都不一样,这都是行业当中监管对我们行业的影响。同时当然还有税收的问题。到现在大家还在讨论增值税到底给租赁公司带来了什么样优势的问题。还有会计准则将要变化的问题,我们国家是怎么样考虑会计准则要求的问题,所以大家一会可能也需要讨论这些具体操作问题。根据我的分析,我定位中国的租赁市场还停留在租赁业发展的第一个阶段,总结而言,市场环境、市场观念以及四大支柱等原因综合造成现在我国租赁滞后,诸位在座的从业者也可以自己想你们公司是不是也正处在这个阶段当中?还是说租赁业务已经变化到另一个阶段当中。


从以上我谈到的这些因素分析,其实我国与国际上成熟的租赁公司和成熟的租赁市场仍有一定的差距。根据我去年在美国的了解,美国基本上不再搞全额清偿的融资租赁,都是以经营租赁为主的租赁资产。同时他们增加在服务上的竞争。所以我认为,因为中国市场的渗透率还低,竞争不足,大家都还需要资金,所以这种业务模式能维持下去。但在真正充分竞争的市场,我们需要考虑的是第一个因素,就是要在租赁业务中增加服务,即如果服务内容太少,是无法与别人充分竞争的。就平滑利润的问题,租赁公司不能够仅仅靠利差来赚取利润,他需要把服务加在里面,把市场平滑化,就是从购买开始,就要开始有租赁公司利润的存在;也包括租赁公司对余值的管理、余值处置和余值保证等问题;还包括现在有的租赁公司一哄而上从事的保理义务的问题。三年前我们所给世界上当时非常大的一个金融公司做保理研究,其中一点我们分析中国现在的保理就是一个简单的应收账款买卖,然后作为通道给租赁公司做融资。但国际上的保理业务是非常复杂的,业务需求包括了税收平衡、财务报表平衡、应收账款管理等实际需求与结构。由于我们国家租赁业对管理租赁资产基本毫无兴趣,所以我们的保理业务暂时是不会产生优质化的产品和充分的竞争的。


以上我与大家分享的是我体会到的中国的租赁市场、中国租赁市场的发展阶段以及我们与国际上的一些差别。我在这里先给大家开个头。法律部分因为可讨论的问题太多,我拣出两个我认为重要的问题与大家讨论。从中国融资租赁第一案例——登封少林寺案件,到最近最高人民法院的出台的司法解释,包括合同法融资租赁章节的立法全过程我都参加了,所以我了解立法者的动机是什么、对租赁的认识是什么、我们国家现在对租赁市场的合同水平是什么。以上,是我今天的分享,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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