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类企业并购之法律要点概述

作者:张璇

观点

2015年3月,习近平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解放军代表团全体会议,在会议上首次提出要“把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是我们长期探索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规律的重大成果,是从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出发做出的重大决策”。2016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的意见》,会议明确:军民融合上升为国家战略。2016年编制的“十三五规划纲要”也明确提出“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格局”。将军民融合上升至战略高度。
  

具体来说,军民融合分为两条主线:军转民和民参军。所谓军转民是指军事装备等军品的生产设备和人员向民用生产领域转移,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层次:产品结构由单纯军品型向军民结合型转变;生产技术装备、工艺、材料和人员等由军事专用性向军民通用性转换;军品分系统或零部件由完全或主要使用军事专用品转向尽量使用军民两用品等。而民参军是指国家和军队通过需求、市场运作、机制推动等方式,引导民营企业单位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与维修领域,构建军民融合、创新高效的装备建设体系。其中,民参军是重点,为追求军工行业的高利润,民营企业纷纷涉足军工供应体系,因此民参军也是未来军民融合的发展重点。


一、概述


通常所说的军工类企业或者参军企业一般指参与军工用品生产、维修并至少取得军工领域《保密资格单位证书》的企业。而更严格意义上的“涉军企事业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局于2016年3月2日发布的《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科工计[2016]20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是指已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企事业单位。


军工企业并购,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律师应根据目标企业所属行业以及承担的军品任务类型的特点,重点关注企业涉及的业务以及业务所需的资质--“军工四证”的取得情况,即《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保密资格单位证书》、《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如目标企业是武器装备的总体,关键、重要分系统和核心配套产品(即列入国防科工局、总装备部发布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内的专业或产品)的承制单位,则应取得上述“四证”。


如目标企业是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之外的专用装备和一般配套产品的承制单位,则应通过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取得《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相应的《保密资格单位证书》、国家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建立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而不再强制要求进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和强制性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


如目标企业是是军选民用产品的承制单位,则应通过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主要为书面审查)取得相应的《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国家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而不再进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和强制性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并且根据保密工作需要向采购方提供保密承诺书或签订保密协议。


其次,核查目标企业业务情况的过程中,由于其所属行业的特殊性,需要注意该企业的主要客户是否存在高度集中的情况,并且,在核查业务收入过程中,除通过目标企业与购买方签订的供货合同外,还应注意是否有购买方提供的相应优惠政策。


二、主管机关


此外,如涉及上市公司参与军工类企业并购的情况,应注意区分目标企业是否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如目标企业或其控股子公司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则属于《暂行办法》中所称的涉军企事业单位,如该并购交易符合《暂行办法》中的范围,则并购方及目标企业应按规定履行前置审批程序,向国防科工局申报,获得国防科工局的审批,并接受国防科工局的指导。


三、对中介机构的特殊要求


军工企业由于其特殊性,亦对为其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中介服务机构提出了特殊的要求,即中介机构在为军工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时首先应明确企业是否持有《保密资格单位证书》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如果企业应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则中介服务机构都必须要遵守《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应获得国防科工局颁发的《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并签订委托协议和安全保密协议。如果企业只取得了《保密资格单位证书》,而无需具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且中介服务机构在提供咨询和服务过程也不接触涉密信息,则作为咨询服务单位及其人员无需具备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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