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唯一授权或供货 ——渠道销售中的竞争政策合规问题探讨(五)

作者:肖志刚

观点

问题:在一些招投标项目中,招标方或项目业主要求每个厂家只能唯一授权一家经销商,或出具唯一授权某经销商参与投标的函件,厂商据此出具唯一授权函;且中标后,授权唯一经销商按经销商投标价进行项目产品供货。如上安排是否有违现行中国适用法律法规规定? 


讨论:如果在题述情形下,经销商以其自身名义而非厂商代理人参加投标,且不涉及厂商与招标方或项目业主串通投标及操纵中标的情况,我们理解,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问题所述情形并没有明确规定。 


但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厂商在相关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则上述向特定经销商出具“唯一授权函”的安排存在被认定为“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风险。[1]例如,未获得项目授权的经销商可能向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提出举报,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招标方要求出具“唯一授权函”以免某一厂商的多个经销商以该厂商产品进行围标、招标方可得多个厂商的经销商参与投标,是否构成正当理由,还需案例实证。 


基于上述考虑,在处理上述类似请形时,应在可行的范围内尽量限定该唯一授权函的特定目的和时效,如授权仅就某一项目且仅在某一较短投标期间内有效等,且厂商有权随时撤销该授权。如“唯一授权函”的格式和内容由招标方或业主提供且不能修改,厂商可尝试单独出具一份书面声明作为授权函的附件,记载特定目的和时效等说明。


[1]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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