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共同体助力金融法制

作者:邢冬梅

观点

首先,我从法律职业共同体角度,构建律师和司法审判机关的新型关系,向大家汇报一下我的思考。


司法人员和律师尽管角色定位、职责分工不同,但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承担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在这一点上,没有作用轻重之分。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视角看,只要司法人员和律师都秉持职业良知,依据事实和法律办事,就能够达到全面准确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只要司法人员和律师按照程序公正原则,开展“论证性对话”,就可以建立防止司法主观任意性的良好机制。让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各方民事主体感受到公平正义。


这种法律职业的共同追求,决定了当今时代的司法人员和律师在扮演好各自角色的同时,要像孟建柱书记在2015年8月20日重要讲话中所明确阐述的那样,积极构建“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新型关系,共同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进步,这项任务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并且相当紧迫。


其次,我从律师角度看当前的金融审判和发挥律师作用。


从全球视野看,任何一个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城市,例如伦敦、东京、纽约等,都是与其具有优良的法制生态环境和高效的金融司法争端解决机制密不可分的。近年来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继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成立专门金融法庭之后,出现了金融借款纠纷的专辖法院。这对于从事金融纠纷争端解决专业的律师们而言是非常利好的信息,因为我们对审判法官的专业性和与创新的同步性可以有更高的期待。当前实体经济下行、宏观金融政策调整以及金融创新的大背景下创新业务阶段性野蛮生长,导致近年来金融案件大幅增长,这里面还有债务人偿付能力下降、部分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不规范、社会诚信体系不完善等诸多因素。


金融案件的审理对于法官专业知识和学习能力的要求远高于普通民商事案件。金融领域聚集了太多智慧的头脑,夜以继日地创造不胜枚举的新的金融工具和交易模式,都是多层法律关系的叠加。基于这样的产品产生的争议和纠纷的复杂性和抽象程度需要法官付出难以想象的学习成本才能认清案件的基本法律关系和事实。在北京四中院的司法改革实践中,我们欣喜地注意到与金融发展现状相适应的新举措(例如法官之间的大讨论制度和与律师的良性专业互动),能充分保障法官的学习需求和专业知识的更新。这使得我们坚信北京正在逐步优化和强化我们的金融法律生态环境,在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路上司法保障先行。


广大律师队伍可以尝试在以下方面配合创新形式下的金融审判工作:


1.诉中协助化解纠纷,促进金融争端的和解


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和地位,对争端走向的影响毋庸赘述。如果律师可以充分利用专业知识,切实从当事人利益出发,则有利于各方诉讼主体正确认清诉讼中权利边界,对审判结果作出合理预期。这对诉讼过程中促成和解以及提高服判率还是可以发挥很大程度积极作用的。


2.发挥律师专业优势,共同推动金融创新


创新是金融发展的核心动力,但创新导致的新争端也为审判系统贡献了逐年上升的案件量。金融审判的理念之一就是推动金融创新,不能简单否定创新的合法性。律师是站在金融创新最前沿的,很多产品模式都是在律师的协助下由金融家们创设出来的。而律师又是最愿意和审判人员进行交流的群体。我认为应该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在专业性和知识更新方面与法官进行相互交流,相互促进,实现多方共赢。


3.积极传播金融审判理念,促进社会了解和接受金融审判新规则


当前形势下的金融审判需要在尊重既有交易规则的基础上,针对各类创新模式不断通过判例形成新规则,进而引导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审判的结果在各类型金融机构之间具有传导性,对市场主体具有很强的引领性。我们的客户面对任何一个具体的创新性问题,无论经过多么缜密的法律分析,其最关注的仍然是审判机构的态度,这是机构利益的根本保障。尊重交易规则,保护市场秩序,严格遵照法律和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则形成判决是审判机构的根本理念。因不同的行业监管部门对某些问题的规则和态度不尽相同,而立法又存在滞后性,交易领域的新规则和新秩序非常需要通过我们的判例进行引导。律师不仅发挥作用,在形成后还可以起到及时普及、正确传播,从而协助发挥以司法规范和引导交易秩序的作用。

本文原刊登于第269期《法庭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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