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生效,为公众参与慈善事业提供了更多的便利。《慈善法》生效之前的相关法律系针对不同类型的公益性组织以及公益事业捐赠行为分别予以规范,主要法规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有关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现在,《慈善法》提出了“慈善组织”的概念,且以管理慈善组织、规范慈善行为为主要规范内容,在9月1日之前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完成前,《慈善法》的落实不可避免的需要寻找与原有规定的平衡,而这段时间的实践也会对该等规定的修订有所裨益。
现仅就《慈善法》中“慈善组织”这一概念及其影响简要分析如下:
一、关于《慈善法》下的“慈善组织”
《慈善法》于今年3月份通过,其中第二章共13条,针对“慈善组织”进行了专门规定。《慈善法》第八条规定,“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的组织形式包括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形式。而,慈善活动系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可见,慈善组织概念中的主要要素包括:(1)成立及存续:需依法并符合《慈善法》的规定;(2)宗旨: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3)性质:非营利性组织。另,不同于有关登记管理条例里的规定,《慈善法》将慈善组织和公开募捐资质区分开来,即不再将公募组织作为一个组织设立类别,而是设定公开募捐资格的申请条件,所有经登记的慈善组织,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即可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针对慈善组织的成立及存续,民政部已考虑到《慈善法》和其他适用法律法规的衔接处理,因此,在9月1日之前发布了《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且,《慈善法》生效当日,《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亦于同日生效。
二、关于9月1日前已设立组织的“慈善组织”认定
《慈善法》第十条规定,9月1日之前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根据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另,根据《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慈善法》公布前登记设立的公募基金会,凭其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向登记的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因此,9月1日前已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应先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将在受理申请日起的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之后,凭其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向登记的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9月2日下午,民政部已经向首批认定的16家慈善组织颁发了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三、关于9月1日后“慈善组织”的设立
《慈善法》第十条规定,9月1日后,慈善组织的设立均需根据《慈善法》的规定进行,即“依法设立”。根据《通知》,申请人需选择具体的慈善组织组织形式,依据有关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提出设立慈善组织的意愿,以及该组织符合《慈善法》规定的慈善组织宗旨、业务范围等情况的说明;章程中有关财产管理使用的一章中要增加项目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民政部门将在受理申请日起的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根据有关登记管理条例,相关形式组织的设立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即需取得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方能进行民政部门的登记;而由于公益活动的多样性,寻找并取得相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一致是公益性社会组织成立的难题。今年8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共中央在《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提出,“稳妥推进直接登记”,即针对部分类型的社会组织,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无需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通知》第三条也明确,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意见》在有关登记管理条例修订完成前,稳妥开展慈善组织直接登记试点。因此,部分类型的慈善组织有望享受直接登记的方便。
综上,9月1日后拟新设立慈善组织,需根据组织的具体类型,根据有关登记管理条例和《慈善法》进行设立,且部分类型的慈善组织或可直接向民政部申请登记。
四、9月1日后“慈善组织”的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
作为支持和规范通过互联网的募捐行为,《慈善法》第二十三条已认可慈善组织可以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发布募捐信息;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8月30 日发布的《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了关于相关平台的具体管理要求,且该管理办法将个人发布的求助信息区分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要求相关平台针对个人通过互联网发布的求助信息需向公众明确提示风险,告知相关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者个人负责。
今年7月中旬,《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遴选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的通知》下发,8月20日,民政部公示了首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名单,共13家。
可见,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相关平台应坚持其信息平台的定位,并需承担相应的审核和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