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天达共和助力2023钱伯斯上海论坛顺利举办

2023年4月6日~4月7日,为期2天的钱伯斯上海论坛在明天广场JW万豪酒店顺利举行。

暌违三载有余,钱伯斯再度开展线下论坛,天达共和作为钱伯斯长期合作律师事务所再次受邀参会。

天达共和管理合伙人林泽军律师、合伙人张甲征律师以及合伙人陆以洁律师及跨境投资人崔先生,就跨境法律架构设计与搭建与离岸机制的运用在此次论坛中做出分享。上海作为始发站携手一众一线法律业务从业者和资深法务专家/法总们,与大家探讨和涵盖一系列的前沿法律主题。微信图片_202304091519501.jpg

(左至右:王东方律师、张甲征律师、林泽军律师、陆以洁律师、刘靖康总监)


林泽军律师是天达共和管理合伙人、湾区办公室管委会主任,林律师长期以来为出海的中国企业以及华人财富家族搭建跨境法律架构,熟练运用在岸地、离岸地的多种法律机制和工具为出海的中国企业以及华人财富家族提供规划、设计和搭建法律架构的服务。林律师同时是中国和加拿大BC省的执业律师,拥有中国大陆、加拿大以及新加坡律师所的工作经历。

张甲征律师是天达共和合伙人,张律师基于自己在政府监管部门工作多年,则从政府监管的角度,跟我们阐述利跨境法律架构和离岸地机制和法律工具应该注意的问题。

陆以洁律师是天达共和的合伙人。陆律师长期以来为境内外企业的跨境投融资、收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熟悉公司股权架构及交易模式的设计,帮助企业有效地落地项目、实现资本的传承和发展。

 微信图片_202304091519503.jpg

(左至右:陆以洁律师、林泽军律师、张甲征律师、崔先生)


陆以洁在论坛中提出在过去数十年的全球化趋势下,大量中国企业出海,涌向国际舞台,去整合、利用全球各地的生产资源、技术资料,人力资源,以及占领境外市场等等。全球化给这些中国企业带来机遇,同时,由于不同的社会环境、法制环境等因素,全球化也给这些中国企业带来风险和挑战。陆律师认为出海的中国企业基于降低出海的风险以及成本等考量,相当部分搭建了跨境法律架构,并运用了各种离岸法域的机制和法律工具。

本次话题围绕出海的中国企业如何利用跨境法律架构,以及离岸地的机制和法律工具展开。同时,在近年来,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抬头,出现了经济逆全球化的浪潮,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出海的中国企业面临更多的困难和不确定性,因此,出海的中国企业在利用跨境法律架构与离岸工具的时候,有哪些问题需要关注?

微信图片_20230409151949.jpg

(陆以洁律师)


对于这一系列问题,林律师、张律师对跨境法律架构和离岸工具从设计和搭建以及监管角度进行一些介绍,并且请跨境投资人崔先生从企业角度一同进行探讨,和大家一起全面解读新形势下出海的中国企业如何利用跨境法律架构和离岸工具,以达到“合法合规、降低风险、优化成本”的目的。

林泽军律师认为搭建跨境法律架构,其实就是将股东、资本、业务、市场、生产资源、技术资源等分布到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用跨境的法律架构联系起来,达到优化交易成本、占领世界市场等目标。随着我国在2001年加入WTO,中国企业以及中国财富家族在世界经济秩序中扮演愈加重要的角色。时至今日,随着“后疫情时代”的来临、全球金融监管合作的不断加深,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的复苏,中国企业以及中国财富家族更需要从全面的视角来深化对于全球化的理解。而跨境法律架构的搭建和运行,以及离岸地、中岸地机制的利用,在新的形势下也必须重新审视。

微信图片_20230409151950.jpg

(林泽军律师)


陆以洁律师提出问题,在实践中如何利用离岸地的法律工具去搭建跨境法律架构?这样的实践对企业有什么好处?能否举几个实践的典型案例呢?

林泽军律师回答道:典型的就是红筹架构上市,以开曼公司持有香港公司,再持有在中国内地的运行公司,再以开曼公司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这是典型的利用离岸地的机制。但是,大部分跨境法律架构实践中是根据企业家和企业的具体情况量身定做的,并没有一个固定模式。

林律师随之举了他在过往实践中操作的四个不同的案例:

案例之一是中国内地公司到印度进行投资,如果该投资项目是以股息取得回报,建议中国内地公司通过有商业实质的香港平台公司到印度设立子公司进行运行,再结合利用若干离岸机制。如果该投资项目是以未来股权转让取得回报,建议中国内地公司通过有商业实质的荷兰平台公司到印度设立子公司进行运行。

案例之二则是某中国家族在开曼设立开曼信托,再通过BVI公司持有香港公司,再以香港公司到加拿大设立子公司进行商业地产开发。林律师通过对比以上述跨境法律架构和离岸机制进行投资,和以家族成员在加拿大本土设立公司进行投资的优缺点,阐述了跨境法律架构在整合利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制度资源的优势。

案例三是一个典型的综合利用离岸地的企业迁册机制、加拿大控股机制、中国大陆FDI等机制的案例,在一个时间跨度长达7年的案例中,某财富家族通过跨境法律架构在实现投资目的、降低交易成本以及在合规遵从的前提下提高家族财富隐私性的同时实现了企业家对事业和生活的目标追求。

案例四则是林律师团队为某跨境电商设计和搭建的跨境架构,首先以BVI、开曼等离岸地的信托和公司机制为该电商的几位大股东进行顶层设计,实现该等股东个人风险隔离以及资产保护的目的;其次通过设立新加坡公司,将新加坡公司定义为该集团全球资产和业务运行的管控平台公司;通过新加坡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二十几个在岸地的子公司,分别承担不同的管理和运行功能。林律师强调了该集团的研发和IP中心则设立在荷兰。

跨境合伙人崔先生谈到,从林律师的案例分享中,这个跨境法律架构的设计和搭建,以及离岸机制的运用,并没有固定的模型可以遵循,而是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实际控制人的具体需求,综合利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机制和工具,进行设计和搭建,是典型的非标服务,那么,林律师能否从众多的实践案例当中归纳出为企业设计和搭建跨境法律架构的底层逻辑和原则呢?

林律师回应道,设计和搭建跨境法律架构,利用离岸地、中岸地的机制中,要把握的几个要点:1.国际资本 v. 本土资本;2.实体运营 v. 管道公司;3.消极收入 v. 积极收入等等。

根据林律师刚才的案例阐述,陆以洁律师提出自己的理解,跨境法律架构,在相当部分情形下,就是将企业打造成一个跨国公司,也就是说,实际上林律师的相当部分工作,就是为出海的企业设计和搭建一个跨国公司的法律架构?

林律师回答,是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我们就是在帮助出海的企业或者资产或者家族成员分布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华人财富家族设计和搭建一个跨国公司的法律架构。

陆律师向张甲征律师提问:跨国公司法律架构的搭建和运行,张甲征律师有多年的海关稽查工作经验,想听听张律师从海关监管的角度对这方面问题的看法。

微信图片_202304091519502.jpg

(张甲征律师)


张甲征律师指出生产、采购、市场、生产资源等等国际化的结果,必然让企业产生跨境的需要,从而需要一个跨境法律架构的支撑,同时充分利用各个不同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机制和工具,这个是必然的,纵观全球发达国家,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跨国化是必然的,关联交易也是必然的。跨国企业在东道国落地,对货物贸易来说,海关是第一道关口,主要涉及海关对原产地认定和转移定价两个方面的问题。

张律师首先指出关境和国境的不同,新加坡是世界上惟一的主权国家全境自由关税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地区性单独关境自由关税区,这也是新加坡和香港成为跨境法律架构意义上的中岸地条件之一。

张律师列举两个案例,说明充分利用原产地规则对跨境企业的作用:

一是有效的降低关税税负。如:RCEP框架下,在协定签署的首年(2020年),中国对原产于日本的手工锯将征收7.3%的关税,11年之后关税才会降为0,对原产于东盟的关税为0。在此期间,日本商可以通过新加坡,在东盟一个或几个国家设立生产厂,依据实质性改变、累积原则,该产品的区域价值提升达到40%,该生产厂的手工锯的原产地将被认定为东盟,即可享受0关税。

二是隔离监管风险。例如:我国禁止洋垃圾进口后,国内的造纸企业将废纸从欧美进口到泰国等东南亚国家,加工成再生纸浆再进口到中国。这样不但解决了企业的生产原料问题,也避免被海关处罚,同时也保护了国内的环境。

张律师指出,跨国企业在国际范围内配置资源、分配成本,不可避免会存在跨国公司内部的关联交易,以降低税负,因此倾向于在税率低的地方定价偏高、在税率高的地方定价偏低,造成转移定价的问题。海关对转移定价一直保持持续的高关注度:

一是在《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明确特殊关系的情形;

二是在自2016年3月起,企业必须在首次申报中直接勾选申明特殊关系是否存在、是否影响成交价格、是否存在特许权使用费等信息,是否如实勾选直接决定了企业是否存在主观故意的问题;

三是通过WCO(世界海关组织)的税务信息交换、后续专项稽查等,获取离岸地企业信息,穿透跨国公司的关联交易。张律师根据工作经验,指出企业常用的手法是分时间、空间申报相关的费用以逃避关税,海关会重点审计境内外公司的货物、资金流情况;尤其关注的是,海关加强对形式上不构成《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规定的特殊关系情形,但实质上存在特殊关系的穿透审查。

陆律师:那么海关对于“转移定价”的监管态度是什么样的?作为跨国公司,我们要怎样来隔离监管风险?

张律师回答:转移定价本身是一个中性的概念,虽然会引发多种海关监管问题,海关在过去、现在,包括将来也会对转移定价保持高度敏感,但这并不意味着海关对转移定价完全否定,符合独立性、公允性原则,或符合商业惯例等监管条件,海关仍会接受。作为跨国公司,很难完全避免转移定价,在面临海关监管时,可以采取措施,尽量降低监管风险:

一是如实、规范的申报特殊关系,如实申报到岸价格,必要时可提前内部进行审查,申请预裁定,依据调整时效选择合适的监管方式;

二是面临海关的价格磋商、稽查缉私时,应以总公司、母公司牵头,统一思想,组织关务、法务、财务来统一应对,提供有关的定价政策和转移定价文件;同海关沟通时要采用监管机构的语言体系;

三是要做好海关与税务的协调工作。由于海关与国内税务部门在监管方向上相反,如海关对进口货物,要求的是价格不能低报,以确保关税、代征税的足额征收,税务部门则是价格不能高报,以征收更高的所得税。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文件大部分是按照国内税务部门的规定制定的,一般不符合海关的要求。对此矛盾,深圳市税务局和深圳海关贡献了深圳方案,推动实现海关、税务、企业三方预约定价、协同管理。目前这一方案仅限于深圳市,在全国的推广有赖于在座的各位专业人士以及企业家朋友的共同努力!

四是海关对在避税地作为离岸地设置的管道公司特别敏感,为避免引起海关等监管部门的特别关注,建议有关的中岸地公司做实体化运营。

崔先生提出,他在实践中刚好遇到香港公司实体化运营的事宜,能否介绍一些香港公司实体化运营的要点呢?

林律师接着介绍如何将香港公司打造成实体化运营的考虑要点。香港税局对中国大陆企业家设立香港公司承担股息通道职能的看法,以及在这种情形下如何申请香港公司TRC的考量。

崔先生提出另一个疑问,CRS信息互换的事宜,林律师能否介绍一下呢?

林律师接着这个问题有简要介绍;1CRS和经济实质法案对于跨境法律架构的设计和搭建,以及离岸地法律机制和法律工具运用的影响。

陆律师对此次话题做出了一个总结,她指出林律师作为一个专业律师为客户设计和搭建跨境法律架构和如何利用离岸和中岸地的制度资源和法律工具提供了建议和思路。张律师也以其多年的海关工作经验从被监管者如何避免监管者关注来阐述在搭建和运行法律架构和利用离岸工具的时候应该注意的事项。两位律师相辅相成,从不同的角度,希望可以为在座各位在涉及出海业务和在全球布局时,提供一些有益的启迪和建议。

天达共和此次论坛主题:跨境法律架构设计与搭建与离岸机制的运用,在与会者热烈的掌声中完美落幕。

Copyright © 1998-2018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1012394号
联系我们 关注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