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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天达共和联合主办的“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专题研讨会”成功举办

7月12日下午,由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全面依法治国研究院共同主办,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迈向体育强国的法治保障——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专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召开。


此次研讨会汇聚了法律界、体育界理论与实务方面的国际国内专家、学者以及国家体育总局下属十余个项目中心与单项协会的体育工作者等四十余位嘉宾。中国反兴奋剂中心陈志宇主任、国家体育总局游泳中心赵健副主任、司法部二级巡视员石海,中国政法大学黄进、马宏俊等专家,以及北京奥组委、北京市四中院、北京市法学会等机构代表,共同出席会议就中国体育仲裁制度构建的理论与实务问题展开深入探讨。


中国反兴奋剂中心主任陈志宇在会上指出“中国反兴奋剂中心我们始终把法治建设作为反兴奋剂治理体系重要支撑,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总体方略,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去引导推进反兴奋剂斗争。”陈主任提到,“中国反兴奋剂中心2012年成立了专门听证委员会,但目前仍然面临缺乏终局性争议解决渠道以及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合规性审查等问题”,此外,陈主任对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确保仲裁机构的独立性,二是注意仲裁规则与国际规则的衔接,三是注重体育仲裁人才的培养。”


国家体育总局游泳中心副主任赵健在会上强调,“中国承办大量的国际赛事,要求我们用国际标准、国际视野来处理体育争议与国际接轨,体育争议特别是兴奋剂案件急需中国建立国内的体育仲裁制度,国内体育仲裁可以考虑先从兴奋剂争议解决这个角度开始推进。”


国家体育总局举摔柔中心反兴奋剂部李浩部长发言提到,“体育仲裁制度非常重要,不只是一个争议解决机制,且更是对体育从业人员包括教练员和运动员等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研究员吴侔天老师,结合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四个案例讨论了三点问题:自由理解规范性文件,加强理解、践行科学共识,以及推进“相似的案例应该有相似的仲裁结果”,压缩仲裁员的“自由裁量权”


天达共和合伙人宫晓燕律师从体育仲裁区别于商事仲裁的特殊性来分析中国体育仲裁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并比对科尔曼裁决与孙杨裁决,事实相似但裁决结果不同,来分析国际体育仲裁院审理案件中适用的盖然性权衡的原则。


北京科技大学王霁霞教授结合案例以兴奋剂样本复检规则为例分析了CAS反兴奋剂案件适用规则的特殊性。


北京市法学会体育法学与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研究会会长刘岩指出,“我们应当熟悉国际规则,在创建国内体育仲裁机制时,仲裁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要和政府行政机关、各类体育社团彻底脱钩,仲裁机构独立才能具有公信力。”


入会嘉宾认为体育仲裁具有其专业性和自治性,特别是反兴奋剂领域,中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不是简单解决体育纠纷问题,它更涉及到对体育规则的解释权,以及对体育规则制定的主导权。从体育大国到体育强国,体育法治的进步是题中之义,而体育仲裁恰恰是一个好抓手。因此,迫切需要加速开辟体育领域的第三方争端解决路径,立足国内、放眼国际培养体育仲裁人才,以我们的仲裁规则推进国际仲裁规则,通过体育仲裁逐步扩大中国在体育领域的国际影响力。


当前我国正加速修订《体育法》和《仲裁法》,并就双法修订征求意见,主办体育仲裁制度专题研讨会,也是应时之需。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表示,通过仲裁解决体育争议是国际趋势,中国政法大学期待依托现有的人才与专业优势建设国家体育仲裁智库,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打造一个学术供给平台。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律师认为,建立中国的体育仲裁制度是为我国体育事业的长远发展夯实基础的一件大事。作为全国政协委员,李大进律师也在政协会议期间提交了关于《体育法》修订以及体育仲裁制度构建的提案。在体育法领域深耕细作的天达共和,于国内的综合性律所中较早成立了专门的文化体育事务部,在体育领域日常法律服务、赛事法律服务、反兴奋剂专项法律服务、国际体育仲裁与体育经纪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也为体育仲裁领域的发展做出了有益探索。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文化体育部负责人宫晓燕律师将作为中国奥运代表团首次聘用的外部律师,随团赴东京奥运会为代表团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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