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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专利商标局代表团应邀访问天达共和

近日,丹麦专利商标局局长Sune Stampe Sørensen先生率领的丹麦专利商标局以及知名企业代表团一行二十人应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斌律师、冯超律师之邀到访天达共和律所。                                               1.jpg

会议开始,本所合伙人徐斌律师就天达共和律所的发展历史向丹麦专利商标局代表团一行进行简要介绍,徐斌律师是资源和能源法律领域的专业人士,在前述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投资和兼并收购项目中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并于2016年度被评入LEGALBAND公司并购业务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随后,冯超律师向丹麦专利商标局代表团详细介绍了天达共和律所的法律服务范围及业务内容,并就中国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管辖法院层级、知产侵权案件举证责任问题、侵权赔偿计算标准、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发展,以及知识产权相关司法实践的发展与现状向丹麦专利商标局代表团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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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超律师介绍称,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分别在北京、上海、广州地区分别成立了知识产权专门法院。这将从一定程度上避免地方行政对司法审判的过度干预,确保不同地区同类型案件适用统一的司法审判标准,更好保护外商投资企业。此外,专门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为知识产权诉讼案件设立相对独立的司法审判体系,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惩处力度,创新司法审判机制,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在华知识产权保护生态体系。

冯超律师随后向丹麦专利商标局代表团简要介绍了我国民事侵权案件庭审的基本流程包括:庭前准备、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证据出示与质证)、法庭辩论、案件评议及宣告判决。丹麦专利商标局代表团成员针对侵犯商标专用权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举证责任,以及知识产权诉讼禁令问题向冯律师进行提问。冯律师就上述问题一一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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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损害赔偿标准问题,冯律师表示;目前我国适用三种赔偿标准,分别是权利人因商标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而实际所获利润;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所获利润难以确定的,可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如果上述金额均不确定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300万以下的赔偿。然而,司法实践中,当权利人损失金额、侵权人所获利润以及商标许可使用费均不确定的,但有证据证明侵权人实际获利金额远高于300万元的,人民法院是可以突破该300万限额的。

关于商标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问题,冯律师表示:知识产权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在实践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问题,在商标侵权诉讼案件中,尤其对损失的举证责任并不完全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民事案件中的原告要对其所主张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在侵犯商标权的案件中,原告虽然也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失以获得赔偿,但是权利人损失仅仅是法院确定赔偿时的一种方式,即使原告不能证明损失,法院仍可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另外,《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该情况下,完全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而且,在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重新分配举证责任问题。

关于知识产权诉讼禁令问题,冯律师表示,目前,中国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诉讼禁令制度分为诉前禁令、诉中禁令两种。由于时间有限,冯律师仅就实践中遇到较多的诉中行为保全情形,结合冯律师近期成功处理的诉中行为保全申请案件,向丹麦专利商标局代表团进行了详细讲解。人民法院作出诉中禁令需考虑以下条件:第一,申请人享有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第二,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行为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第三,不采取有关措施,会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第四,申请人提供了有效担保;第五,禁令的作出不会损害公共利益。各个要件既有独立价值,又彼此关联互相影响。

随后,冯超律师通过其代理的大量国际和国内知名企业在中国法院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向丹麦专利商标局代表团详细讲解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侵权损害赔偿的策略与建议,获得了丹麦专利商标局代表团的高度认可与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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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最后,丹麦专利商标局代表团人员对徐斌律师、冯超律师所做的精彩宣讲,以及天达共和律所热情接待表示衷心感谢。就丹麦专利商标局代表团此行对丹麦在华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品牌保护等方面所起到的积极作用给予了高度赞扬,并期待下次进一步的研讨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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