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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连军律师就“科学家犯罪”话题接受《中国青年报》采访

近年来,“贪污罪”这一罪名使得一众象牙塔里的科研人员身陷囹圄。这些本应专心从事科研工作的科研人员为何与“贪污罪”扯上关系?


日前,《中国青年报》专门就该话题采访了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杜连军律师及业内学者和律师。


杜连军律师结合多年的执业经验和学术研究表示,科研人员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不构成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贪污罪是有特殊主体的犯罪,一般的公民犯不了这个罪,其必须是在从事公务。对于科研经费案件犯罪主体资格的争议,2016年7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作出了更细致的解答:“对于身兼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特别是学术带头人,要区分其科研人员与公务人员的身份,特别是要区分科技创新活动与公共管理活动。”杜律师认为,因为对主体身份的认定问题,未来因为科研经费而被判处贪污罪的科研人员可能会逐渐减少。


对于“科研人员所从事的科研活动到底属于“公务”还是民事上的合同行为”,杜连军律师提出,可以将科研人员的科研活动视作民法上的合同行为。国家作为发包人,科研人员作为承包人,通过课题协议的方式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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