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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达共和杭州办代理“沃隆-每日坚果”案终审胜诉——获赔法定赔偿最高额500万元

由天达共和杭州办合伙人杨金华律师、薛驹律师代理的青岛沃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夏邑县某贸易有限公司、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夏邑县某食品有限公司、何某、王某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目前,终审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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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要求三家被告公司赔偿青岛沃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500万元,两名自然人股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五被告均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判赔金额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2020年11月11日修改,将法定赔偿最高额由5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后依照法定赔偿最高额 500 万元判赔的案件,体现了浙江法院对知识产权的强保护,极具典型意义。

杨律师在接受该案委托后,通过全面分析侵权证据,针对与判赔金额密切相关的原告作品知名度、对侵权产品销售的贡献度、被告侵权主观恶意、侵权规模、利润率等因素进行积极且充分的举证,为法院作出高判赔金额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同时,杨律师针对各侵权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进行细致的梳理,确定了起诉三家公司构成共同侵权、自然人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策略,亦是本案办理中的一大亮点。在许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行为人往往通过设立公司,以公司名义实施侵权行为,再通过法人人格独立来规避个人的侵权责任,杨律师通过梳理发现,三家公司为同村企业,股东王某、何某为夫妻关系,公司间人员存在高度重合,业务存在交叉,侵权意思联络明显,三被告公司应构成共同侵权,同时两名自然人独资股东因无法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主张也得到了一、二审法院的支持。杨律师通过抽丝剥茧,使权利人可以穿透公司向股东个人追偿,使案件执行更有保障,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胜诉也意味着天达共和杭州办知识产权团队在著作权维权领域的又一次成功实践,我们将持续进行行业深耕,不断求索,力求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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