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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达共和代理《蓝月传奇》系列案件第二战再传佳绩

苏州仙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仙峰公司)诉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盛和公司)、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恺英公司)确认不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王坤顾问、衣春芳律师与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王展律师团队通力合作代理盛和公司、恺英公司应诉,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近日收到一审裁定:驳回仙峰公司起诉。

该案系杭州中院一审,浙江省高院二审的盛和公司、恺英公司诉仙峰公司著作权侵权一案的后续连锁案件。在杭州中院先行判决及临时禁令作出后,仙峰公司对侵权游戏进行所谓的更新升级、更换版本名称,进而主动向《蓝月传奇》版权方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更新后的游戏版本不侵犯《蓝月传奇》的著作权。仙峰公司意图通过本案取得不侵权判决,从而规避杭州两级法院判决及裁定的执行,继续运行侵权游戏。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仙峰公司的起诉不符合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条件,直接予以驳回。该一审裁定立论明确,说理透彻,用词犀利,直指本心,堪为佳作。

附:裁判核心内容

1、问题的产生缘由于在杭州中院作出仙峰公司立即停止复制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烈焰武尊》手机游戏的判决后,仙峰公司继续以《烈焰武尊》手游名称而推出“正式版”,并意图主张该“正式版”《烈焰武尊》手游不侵权,仙峰公司的主张显然颠倒了事情的前因后果。

在侵权诉讼一审法院已作出判决的情况下,仙峰公司使用正式版《烈焰武尊》手游名称,该名称相对于被诉侵权判决的《烈焰武尊》手游属于下位概念,实质相同。民事判决中的侵权作品名称及内容均落入裁判范围之内,作品名称实质包含侵权内容的利益,仙峰公司提出本案显然不在于解决权利不稳定的状态,而在于模糊杭州中院判决中《烈焰武尊》手游这一概念。

2、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在于消除因权利人提出侵权警告但未在合理期限内回警告或提起诉讼而给被警告人或利害关系人带来的危险状态或不安影响,本案所呈现的一种情况是,被诉侵权人可能并不愿意放弃原有商品(服务)的名称,进而提出某种抗辩,例如“旧瓶装新酒”。在该种情况下,如果无视已发生的诉讼及裁判,而把被诉侵权人抛出的“新酒”抗辩观点视作为新权利,并将权利人的被动应答(本案中为杭州中院案中的辩论)视为权利人发出的侵权警告,由此架设出确认不侵权之诉,则会陷入逻辑混乱,动摇和模糊既有判决的确定效力,并将权利人带入由被诉侵权人任意决定的周而复始没有止境的诉讼,这不符合侵权之诉与确认不侵权之诉相互间的平衡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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